监察工作实践探索的思想渊源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监察工作实践探索的思想渊源

思想建设一直是我们党不断取得胜利的基本保障之一,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适逢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深化推进,重新找寻法制发展道路上凝聚而成的人民监察思想,旨在梳理漫长革命征途中人民监察工作的思考和实践,回溯我国法制建设的初衷,探源从严治党思想的初始,加深了解人民监察思想的本质,学习革命先辈的伟大精神,能够为进一步深化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精神动力。中国已进入社会主义建设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四个全面”的要求,其中之一就是全面从严治党,这是在党中央厉行反腐,回应人民关切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在任何一个国家,如果执政党和政府得不到监督,权力就必然会被滥用,进而滋生腐败。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人民开展革命斗争之初,就清晰地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在人民监察机构的设立和发展中进行了不懈尝试,在当前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历史阶段,深化改革国家监察体制,监察委员会制度应运而生。“改革和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宪法工程纵深发展的体现。随着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更需要在全过程中体现法治的引领和保障,用法治的利剑为改革披荆斩棘。”[17]如今在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我国进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命题,监察工作也面临着新的改革和挑战。我们梳理人民监察思想与人民监察事业相互促进、曲折前进的历史,其实就是为了更好地以史为鉴,吸取经验,在明确的工作思想下主导进行改革探索,把握好当代监察委员会制度的发展走向,长期以来作为我国监察工作的指导思想的人民监察思想,就必须在新时代的监察工作中得以重视和运用。

自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党开始开展监察工作以来,人民监察工作历经了根据地、解放区等多个时期的发展变化,伴随着革命斗争的需要涌现出了中共中央监察委员会、审查委员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检查委员会、人民监察院、中共中央党务委员会等多种形式,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为在全国夺取政权后建立国家监察制度打下了重要基础。新中国成立前夕,全国政协首届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中明确规定,在政务院下设人民监察委员会以及财政经济、政治法律、文化教育等委员会,以及各部、会、院、署、行,负责对各部门国家行政事务进行管理。全国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人民监察机关,负责对各级机关以及公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并且对其中的违法失职人员、机关进行纠正。由此,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到县级政府人民监察委员会,覆盖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省管市)、县的四级监察组织网络初步形成,人民监察工作开始进入制度化、规范化的发展轨道。周恩来曾在《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草案)》中就人民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目的进行了解释,他提出不可能在政务院下设立30多个单位,故此,仅设立了4个委员会负责协助。人民监察委员会承担的主要职责是制定监察制度、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包括公务人员执行政策的水平,是否存在贪污浪费等问题。[18]与此同时,党内的监察机构也同步建立健全,目的就是进一步织密公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网络。1949年11月,中央决定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机构,同时在各地方也建立了各级党委。(https://www.daowen.com)

1953年,时任政务院副总理的邓小平在主持政务院会议时,听取了上一年度政府监察机构重点工作执行情况的报告,明确指出在国家机关体系中监察机关的权威性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没有监察机关那么将无法在新社会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19]1954年《宪法》第48条第2款规定政务院改组为国务院,原隶属于政务院的人民监察委员会改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作为行政监察主管部门,开始统筹指导全国范围内的行政监察工作。为了适应新中国建设事业的发展需要,1955年3月,中共中央决定将中纪委改名为中央监察委员会,在地方成立监察委员会,构筑从上到下,覆盖全国的监察工作体系。[20]此后,出于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考量,1959年4月,国务院通过关于撤销监察部的议案,这对于行政监察工作是一个很大的打击,由于没有中央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动,整个行政监察工作趋于弱化,党内监察机构成为监察工作的主体。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新的党章,其中第七章即为“党的监察机关”,再次确认了党内监察机构的地位和职能,规定党中央以及地方各级党委都要设立监察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对党员违反党纪、党章、国家法规、共产主义道德的案件进行检查、处理;决定党员处分,也可取消处分;受理党员申诉、控诉。可惜,随着1966年“文化大革命”的到来,监察机构被冲击,工作陷入瘫痪,良好的人民监察事业发展陷入困顿,造成了无可挽回的巨大损失。

在革命和建设的不同历史时期,党领导下的监察工作承担着不同的历史使命,其制度设计往往与形势发展变化息息相关,形成了诸多丰富生动的实践经验,从某种程度上折射出人民监察事业曲折发展的历史缩影。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初,董必武同志就曾经就此进行了说明,他指出政务院部门与委员会应当建立明确的指导关系,以保证各部门同时接受来自政务院以及所属指导委员会的双重领导。[21]董必武同志还专门就人民监察委员会的重要作用进行了解释说明,他强调该机构和检察署并不相同,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行政人员履行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结合董必武同志的前述言论能够发现,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党和政府非常注重公权力的行使及监督,其重点是对行政权的控制,也正是基于加强政权建设的目的才会决定建立人民监察机构。所以,系统梳理人民监察思想,重温党和国家监察机构的演进历程,有利于更全面地认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各项举措,挖掘监察机关的演变与不同时期宪法功能的密切联系,从而真正把握当前正在实施中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本质上是中国宪法体制下监察制度的回归,也是对权力制约形式进行了新探索、得出的新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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