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人民监察思想的价值解读
开国元勋在我国法制发展中做出的巨大贡献,就有一部分体现在新中国的人民监察体制中,这是由当时中国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决定的。很多党内有识之士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就强调法律制度是评价一个国家发展程度的标准,封建制度解体后,中国社会开始向着现代社会前进,无数智者始终担心建立的国家再次出现政权大于人权、个人独裁的现象,不停在革命中探索如何从制度上破解人治的痼疾。(https://www.daowen.com)
研究中搜集整理了许多开国元勋关于法学思想的研究文献,如《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经过对这些文献的阅读和整理,可以初步勾勒出这些先辈在毕生革命生涯中关于党内监督和人民监察工作的工作思考和实践经验,其核心组成要素可以概括为“主体、方式、完善”等几个方面。主体是指监察工作的主体是人民群众,但同时在实际监察工作中国家工作人员的作用也是不可替代的——监察工作人员在监察活动中发挥着主导作用;方式是处理好群众反映的信息以及监察机关的积极调查核实,同时在监察工作中不能脱离人民群众,也不能片面地搞扩大化,要有凭有据,从而最终做出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处理决定;完善是指人民监察思想在伴随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等各方各面发展进步的同时,也不断汲取营养、丰富充实,乃至完善自身的这样一个过程,这是人民监察思想得以长期运用于实践的主要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