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下的豁免金融机构
相比FATCA,CRS下的豁免金融机构没有区分豁免受益所有人和视同合规金融机构,而只是规定了非申报金融机构(Non-Reporting Financial Institution)。在具体类别上主要参考了FATCA《政府间协议》的规定,但对FATCA下的豁免类别进行了删减和调整。
(一)政府机构、国际组织或者中央银行;[23]
(二)广泛参与的退休基金;
(三)少数参与的退休基金;
(四)政府机构、国际组织或者中央银行的退休基金;
(五)注册合格的信用卡发卡机构;
(六)豁免申报集合投资工具(Exempt 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
如果一个集合投资工具的所有受益权被非需申报人(包括个人或者机构,但不包括被需申报国居民实际控制的消极非金融机构)直接或者间接持有,那么该集合投资工具属于CRS下的豁免申报集合投资工具,视为非申报金融机构。此外,对于满足以下条件的已发行不记名机构股票的投资机构也属于豁免申报集合投资工具:
1.CRS参与国实施CRS日期之后不再发行不记名机构股票;(https://www.daowen.com)
2.投资人解约时偿还所有已经发行的不记名机构股票;
3.投资机构已经发行的不记名机构股票被要求赎回或者为其他给付时要对其进行CRS下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
4.投资机构已经在其所在的CRS参与国实施CRS之前建立相应的政策和流程,确保已经发行的不记名机构股票被赎回或者不对外流通。
对于豁免申报集合投资工具,从实践的角度,即使其在CRS下不被豁免申报,一般来说本身没有CRS的申报义务,因为其账户持有人都属于非需申报居民。但是CRS下,将这类集合投资公司定义为豁免申报金融机构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在规定了零申报的国家,这类投资工具可以免除零申报的义务。
例2-3-2
基金A是一个共同基金(Mutual Fund),属于设立在CRS参与国X国的合伙制基金,且受到当地金融主管部门监管。基金A的投资人是B公司和C公司。如果B和C都属于投资机构,那么通常该基金即可满足豁免申报集合投资工具,无需做任何CRS下的合规工作。但是即便A基金不选择使用该豁免申报金融机构类别,由于其账户持有人都为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属于需申报人,因此A基金没有CRS下的申报义务,但是如果×国的CRS法规要求金融机构进行零申报,那么A基金则有零申报的义务。
(七)由受托人申报的信托;
(八)其他CRS实施国法律规定的可豁免申报的金融机构。
该类豁免金融机构与前述豁免申报金融机构具有类似的特征,被用来进行逃避税的风险较低,且将其豁免申报不会违反CRS实施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