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TCA和CRS下豁免金融机构比较和总结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FATCA和CRS下豁免金融机构比较和总结

FATCA和CRS下中所规定的豁免金融机构大致可以用下表列式:

表2-3-1

图示

由表2-3-1可见,CRS下的豁免机构范围在FATCA政府间协议附件二的基础上进行了缩减,按照经合组织在《CRS实施手册》中的解释[24],去掉这些FATCA下的豁免类型,或是因为这些类型显然不适合作为全球的统一报告标准,或是因为相应的豁免规则已经包含在了CRS下的其他规则中。CRS下被删减掉的豁免金融机构类型包括:

1.税收协定中规定的豁免退休基金、非注册的本地银行、以本地客户为主的注册金融机构和仅管理低价值账户的金融机构

此类金融机构在FATCA下可以享受的豁免金融机构待遇在CRS下则不再存在。(https://www.daowen.com)

2.由豁免所有人完全拥有的投资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此类投资机构尽管在CRS下没有列为豁免申报金融机构,但是由于该投资机构由豁免所有人完全拥有,因此该投资机构在CRS下作为申报金融机构,由于账户持有人都不属于需申报居民,因此该类投资机构也没有申报义务。

3.受保荐的投资机构和受控外国公司,以及受保荐的封闭性投资工具

尽管CRS下去掉了有关“保荐制度”的内容,但是对于此类投资机构的申报,如果本地法规允许,其仍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服务提供者的形式,由第三方来完成CRS下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义务[25]。

4.投资顾问和投资经理

在CRS下,投资顾问和投资经理通常属于金融机构,并非属于法定的豁免金融机构,但是由于投资顾问和投资经理通常并不“管理”金融账户,因此其实际上也并没有任何CRS下的申报义务。参见本章第五节关于金融账户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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