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声明的“合理性测试”
金融机构在获得账户持有人提供的自我声明以后,应当对其进行合理性测试,即依据账户开户时金融机构收集的包括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程序等在内信息,对自我声明文件中的信息进行审核。但是金融机构并不需要通过单独的法律分析来确定自我声明的合理性。
例3-4-3
李小姐是中国税务居民,其在中国香港ABC银行持有存款账户。中国香港ABC银行在对李小姐进行FATCA和CRS的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李小姐提供的自我声明文件中所声明的税务居民身份(塞浦路斯税务居民)和居住地址(塞浦路斯的地址)与此前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程序中收集的税务居民身份(中国税务居民)和居住地址(中国北京住址)相冲突,那么该声明文件无法通过合理性测试,应属于无效。
如果自我声明文件中的信息与金融机构已经获得的信息存在冲突,那么该声明文件无法通过合理性测试,金融机构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1)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更新的有效自我声明文件;
(2)要求账户持有人提供合理的解释或者证明材料,以支持其提交的证明文件的合理性。(https://www.daowen.com)
例3-4-4
王小姐从中国北京某大学本科毕业后到英国某大学继续深造,攻读硕士和博士,持有学生签证。王小姐在英国当地一家银行开立个人存款账户,存入5万英镑。王小姐在给银行的自我声明中声明自己为中国税务居民。但是银行在反洗钱/了解你的客户程序中收集的信息显示王小姐的居住地址在英国伦敦。此时,如果王小姐给银行提供了合理的解释,出示了学生签证,并声称自己的习惯居所(包括家庭关系等)都在中国,其在英国没有收入,所有存款来源于国内父母的生活费支持[18],那么银行可以以此作为合理解释,通过合理性测试。
如果金融机构“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账户持有人提供的自我声明文件不可靠或者不准确,那么金融机构不应当依据该声明文件判定账户持有人的需申报身份。其中对于“有理由知道”,应该包括以下情形[19]:
(1)账户持有人提供的自我声明不完整,与其所声明的身份相关的信息缺失。例如声明为某国的税务居民,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居住地址信息。
(2)账户持有人提供的自我声明中的信息与其所声明的身份相冲突。例如自我声明中声明为中国香港地区税务居民,但是声明文件中显示的居住地址等信息为中国内地住址。
(3)账户持有人提供的自我声明中的身份信息与该账户持有人其他账户的信息相冲突。例如张三向银行提交的自我声明中声明自己为中国香港地区税务居民,但是张三在该银行开立的另外一个账户中其声明的却为中国台湾地区税务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