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存档账户(仅CRS)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未存档账户(仅CRS)

在本书第三章第一节有关存量低价值个人账户和存量高价值个人账户的尽职调查讨论中,笔者介绍过“标识的特殊处理程序”,即如果金融机构发现了账户持有人在美国或者CRS需申报国的“代收邮件”指令或者“转交”地址的标识信息,但是并没有发现任何其他的相关标识,那么金融机构应当从账户持有人获得自我声明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来确定该账户持有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如果金融机构不能从账户持有人获得自我声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文件,那么在CRS下,需要将该账户当成未存档账户(Undocumented Accounts)来申报给金融机构所在国政府。(https://www.daowen.com)

由于未存档账户的税收居民身份无法确定,因此这一类账户被申报到金融机构所在国政府后并不会传递到其他CRS参与国。但是根据经合组织《CRS文本释义》第9节第13~14段规定,CRS实施国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追踪程序,对于未存档账户的数量和比例偏高的金融机构,应当进行全面稽查,审核该金融机构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等合规程序是否满足了本地CRS法规的要求。与此同时,主管当局(税务机关)还可以建议相关反洗钱政府机构对该金融机构从反洗钱合规的角度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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