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的合规身份
(一)信托属于机构
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安排,在FATCA和CRS下属于“机构”的范畴,也就是说信托如果在其他机构持有账户,那么会被当成机构账户来处理,而非个人账户,这与信托在税收上可能存在的“透明实体”处理规则存在不同。既然信托属于FAT-CA和CRS下的机构,那么首先这个机构本身会具有一个合规身份,即要么属于金融机构,要么属于非金融机构,且根据信托具体的业务活动,非金融机构类信托又会进一步分类成消极非金融机构或者积极非金融机构。
(二)信托属于金融机构的情形
在四大类金融机构的分类中,与信托关系最为密切,或者说信托最容易构成的一类金融机构当属投资机构,尤其是“被管理的投资机构”(参见本书第二章第一节)。如果信托的大部分收入都来源于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和交易,且受到另外金融机构的管理,那么该信托即属于“被管理的投资机构”。此外,一些以信托形式设立的集合投资工具(Collective Investment Vehicles)或者其他为了金融资产投资、再投资和交易而设立的类似投资工具(包括以信托形式设立的各类公募或者私募基金等),也都属于“被管理的投资机构”范畴。当然,在某些情况下,信托也有可能成为托管机构,但这在实践中并不常见。如果信托属于金融机构,则应当完成相关的账户持有人识别和信息申报工作。(https://www.daowen.com)
(三)信托属于非金融机构的情形
如果信托不属于金融机构,则属于非金融机构。根据其具体的业务活动内容,又可以细分类成积极非金融机构和消极非金融机构(参见本书第二章第四节内容)。由于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也就没有金融账户,更不存在识别账户持有人和申报账户信息的问题。但是对于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的信托来说,如果其在其他的金融机构持有账户,那么该信托需要向金融机构提供有关其实际控制人的身份信息,以供金融机构来进一步判定该信托账户是否属于需申报账户。
(四)类似于信托的其他类法律安排
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可能在有些国家存在类似于信托的其他类法律安排,例如类似于信托的基金会等。对于这一类法律安排的身份认定问题,应当参照信托的处理规则来进行,即将这类法律安排中类似于信托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等身份的相关当事方作为账户持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来处理[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