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确定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账户是否需申报
如本书第二章中所讨论,FATCA和CRS下消极非金融机构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的除外概念,所以对于一个不属于金融机构的信托来说,如果其不满足积极非金融机构的概念,那么就应当被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
作为消极非金融机构的信托,其本身并没有任何FATCA和CRS下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义务,但是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在其他的金融机构持有账户,那么该信托作为账户持有人会被该其他金融机构识别,以判定该信托持有的账户是否属于需申报账户,从而进一步确定相关的账户信息申报义务。
在FATCA和CRS下,判定一个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持有的账户是否属于需申报的账户有以下两条标准:
(一)信托是否为特定美国人或者CRS需申报人(https://www.daowen.com)
作为机构账户持有人,如果信托本身就属于特定美国人或者CRS需申报人(即信托税收居民所在国位于CRS需申报国),那么该账户即属于需申报账户,管理该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将该账户信息进行收集和申报。信托的税收居民身份判定问题具体请参见本书第三章第五节内容。
(二)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特定美国人或者CRS需申报人
对于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16],除了需要判定该信托(作为机构账户持有人)是否属于特定美国人或者CRS需申报人以外,还应当将该信托“穿透”以识别其实际控制人是否属于需申报的情形。如果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有一个或者多个实际控制人属于特定美国人或者CRS需申报人,那么该信托账户属于需申报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