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在非CRS参与国信托的处理(仅CRS)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设立在非CRS参与国信托的处理(仅CRS)

在CRS下,如果金融账户的持有人是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公司和投资机构),那么该账户是不需要识别和申报的,更不需要“穿透”和识别实际控制人,因为金融机构本身并不属于CRS需申报人。但是,并非世界上所有的国家都有加入到CRS下的税收情报网络中来,因此为了防止各国纳税人通过在非CRS参与国设立金融机构来规避CRS,经合组织要求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对于账户持有人是设立在非CRS参与国的“被管理投资机构”的情形[20],应当参照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处理方式,将该“被管理投资机构”穿透,识别其实际控制人。有关此的具体讨论,可参见本书第二章第三节中的内容。

具体从信托的角度来说也是一样,如果一个信托被分类成“被管理的投资机构”,而且该信托设立在非CRS参与国,那么CRS参与国金融机构需要穿透该信托识别其实际控制人。这其中还有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就是,各国对于CRS参与国的名单可能会存在不同,合规金融机构应当依据其所在国家政府所发布的CRS参与国名单来判定其是否需要将该投资机构类信托进行“穿透”处理。

例5-3-3(https://www.daowen.com)

王总是中国税收居民,其在美国设立了一个任意信托(XYZ信托)。XYZ信托的受托人为美国的一家持牌信托公司,委托人为王总,任意受益人为王总和王太太。XYZ信托持有百慕大ABC私募基金的基金份额(价值100万美元),该基金由百慕大的一家持牌基金管理公司来运营和管理。那么在CRS下,XYZ信托和ABC私募基金均可以满足“被管理测试”和“收入测试”,从而被分类成被管理的投资机构。

百慕大是CRS参与国,因此位于百慕大的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就ABC私募基金的股权权益持有人进行识别。对于百慕大的金融机构来说,美国不属于CRS参与国,因此该XYZ信托属于设立在非CRS参与国的被管理投资机构,百慕大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将该XYZ信托“穿透”,识别其实际控制人王总。

从本例可以看出,通过设立在非CRS参与国设立被管理投资机构来间接持有CRS参与国的金融账户并不能规避CRS下的账户识别和申报。当然,如果王总通过XYZ信托持有的是美国的金融资产(如美国基金的份额),也就是说,XYZ信托不与其他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发生任何账户业务往来,那么XYZ信托并不会受到CRS的影响,除非将来美国加入了CRS,或者未来美国实现了FATCA下的完全对等信息交换。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