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的实际控制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如何识别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的实际控制人

如果一个信托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那么其需要被“穿透”以识别其实际控制人。如本书第二章第四节中所讨论,FATCA和CRS下消极非金融机构的实际控制人的识别规则应当参照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相关建议和释义中有关“受益所有人”的规则来进行。具体到信托上来说,其实际控制人应当包括:

(一)委托人

如果一个信托是消极非金融机构,那么不管该信托是否属于可撤销信托,也不管信托委托人对该信托有何种权利,都应当将该委托人当成是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的实际控制人处理。

(二)固定受益人

对于固定受益人来说,不论其在信托资产中享有的权益比例多大,都应当一律当成是信托的实际控制人对待。需要注意的是,与消极非金融机构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判定规则不同,这里面并没有25%的门槛比例要求。

(三)任意受益人

在前面一节讨论了任意受益人作为账户持有人的问题,其判定规则就是在任意受益人收到信托收益当期被认定为是投资机构类信托的账户持有人。但是在信托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的情况下,原则上只要是信托协议中已经明确列式的任意受益人都应当作为实际控制人来处理[17]。但是从方便金融机构合规的角度,经合组织在《CRS实施手册》[18]中规定,CRS实施国家可以允许金融机构将投资机构类信托中账户持有人的判定规则与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的实际控制人的判定规则进行统一,均以任意受益人是否收到信托收益作为判定标准,但是要求金融机构有适当的流程措施保证信托在对任意受益人进行收益分配时,金融机构能够及时知晓并且对相关任意受益人进行识别。

此外对于群体受益人(Beneficiary Class)来说,由于信托协议只列明了受益人群体,并没有具体规定受益人的身份,因此金融机构应当在实际向群体受益人进行信托收益分配或者群体受益人行使受益权时对其进行识别和认定,并在识别当期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待。例如,某遗嘱信托协议只规定了受益人为委托人的孙子女,这其中孙子女就是群体受益人,只有当信托受托人对具体的孙子女进行收益分配或者孙子女行驶信托受益权时,才需要将其进行识别,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理。

(四)保护人

与投资机构类信托之账户持有人的处理不同,保护人是否一定属于投资机构类信托的账户持有人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通常的做法是,如果该保护人属于“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那么该保护人应当作为信托的账户持有人对待[19]。但是在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下,保护人直接可以当成是信托的实际控制人,而不用考虑该保护人是否对该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

(五)受托人

对于投资机构类的信托,受托人是否直接可以当成是“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人”并不明确,通常的做法类似于保护人,即如果受托人对该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那么该受托人属于信托的账户持有人。但是在消极非金融机构类信托下,信托受托人应当直接当成是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来对待,不需要考虑该受托人是否对该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

(六)信托当事方属于机构情形的特殊处理

如果信托的当事方,如委托人、受益人、保护人或者受托人属于机构,那么与投资机构类信托的处理方式相同,管理金融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对这些机构进行“穿透”,将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进行识别,并将其当成是信托的实际控制人。

例5-3-1 (https://www.daowen.com)

A公司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在CRS下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其在瑞士SBB银行持有1500万美元现金存款。A公司分别由X信托和Y信托持有,X信托的持股比例为80%,Y信托的持股比例为20%。

X信托的委托人为赵总,受托人为B公司。B公司由孙总100%持有。X信托的固定受益人为李总和C公司。C公司由王总100%持有。Y信托的委托人为董总,受托人为苏总,固定受益人为陈总和郑总。

图示

图5-3-1

本例中,瑞士SBB银行作为CRS下的合规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其账户持有人A公司的身份。由于A公司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因此SBB银行需要识别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X信托持有A公司80%的股权,Y信托持有B公司20%的股权,由于Y信托的持股比例没有超过25%的门槛,所以无须进一步对Y信托的实际控制人进行识别。为了识别X信托的实际控制人,SBB银行需要“穿透”受托人B公司和固定受益人C公司,分别识别出其实际控制人赵总和王总。由此,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为赵总、孙总、王总和李总。

例5-3-2

X信托设立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在CRS下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其在瑞士SBB银行持有1500万美元现金存款。X信托的委托人为赵总,受托人为李总,固定受益人为陈总和A公司。

A公司的股权分别由B公司和Y信托持有,持股比例均为50%。其中B公司的股权分别由孙总和王总持有,持股比例分别为10%和90%。Y信托的委托人为董总,受托人为苏总,受益人为郑总。

图示

图5-3-2

本例中瑞士SBB银行作为CRS下的合规金融机构需要识别其账户持有人X信托的身份。由于X信托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因此SBB银行需要识别X信托的实际控制人。

按照CRS下信托的实际控制人识别规则,X信托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为赵总、李总、陈总和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A公司又分别有B公司和Y信托持有,且持股比例均超过了25%的门槛,因此A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当为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Y信托的实际控制人。

在B公司和Y信托的实际控制人判定上,B公司的股东孙总的持股比例没有超过25%,因此其不属于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其实际控制人应为持股比例为90%的王总。Y信托的实际控制人应为董总、苏总和郑总。

综上,SBB银行存款账户持有人X信托的实际控制人为李总、陈总、赵总、王总、董总、苏总和郑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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