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动产信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五、不动产信托

在一些征收遗产税的国家,纳税人经常在海外设立信托,通过信托来持有房屋不动产,以达到规避高额遗产税的目的,同时还可以充分利用信托的隐秘性,保障个人资产的隐私。对于这类直接持有不动产的信托,通常很难满足投资机构类信托中所要求的“收入测试”,因为不动产(非债直接权益)并不属于金融资产的范畴,而且在实践中,此类房地产持有信托被其他金融机构进行专业管理的可能性不大,所以在FATCA和CRS下,不动产信托一般并不属于投资机构或者金融机构的类型,而应当属于消极非金融机构。不动产信托如果不在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持有金融机构,那么这类持有不动产的信托不会受到FATCA和CRS下账户信息披露规则的影响,更不会涉及识别该信托实际控制人的问题。

例5-4-3(https://www.daowen.com)

王小姐(新加坡税收居民)在美国纽约购买了一套价值500万美元的高档公寓,但是并没有个人直接持有,而是通过设立在内达华州的XYZ不可撤销信托来持有该房产。XYZ信托并没有在其他任何金融机构开立账户,那么XYZ信托(合规身份应为消极非金融机构)不会受到FATCA和CRS的影响。

对于纯粹以投资为目的设立的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其属于投资基金的范畴,请参见本书第七章中的相关讨论。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