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易信托
交易信托其实就是指通过信托的法律形式来进行经营活动,其具体的设立形式可以包括前面讨论的任意信托、家族信托或者单位信托等,但是由于交易信托不是独立的法人,因此其具体的经营活动由交易信托的受托人(通常为公司)来进行。(https://www.daowen.com)
从理论上来说,交易信托在FATCA和CRS下的合规身份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消极或者积极非金融机构。如果交易信托是从事积极的经营活动,那么其应当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这在经合组织《CRS实施手册》第206段中得到了明确,作为积极非金融机构的交易信托来说,其本身并没有FATCA和CRS下的尽职调查和账户识别义务,其在其他金融机构持有账户时也不需要被“穿透”和识别其实际控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