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慈善信托
慈善信托在很多国家都作为免税实体来对待,但是由于不同的国家对于慈善信托的监管规定不同,导致慈善信托在FATCA和CRS下被用来进行跨国逃避税的风险大小也存在差异。一般情况下,如果慈善信托属于非金融机构,那么如果其满足了积极非金融机构中的“非营利组织”中的相关条款,那么慈善信托即属于积极非金融机构。
但在实践中,很多慈善信托持有证券、基金等金融资产并且受到金融机构的专业管理,即满足投资机构判定的“被管理测试”和“收入测试”,应当属于被管理的投资机构。在CRS下,这些属于被管理的投资机构的慈善信托与其他的投资机构类信托一样,需要完成CRS下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义务。但是在FATCA下,一些国家与美国签署的FATCA政府间协议将已经在政府注册的慈善信托作为非营利组织(视同合规外国金融机构)对待,其本身并没有FATCA下的合规义务。(https://www.daowen.com)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国家的FATCA实施指引直接将慈善信托归类为积极非金融机构,而不考虑该信托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范畴。例如,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泽西岛、根西岛、马恩岛和新西兰等国家的FATCA实施指引即规定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