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投资机构类离岸公司的账户持有人确定
如果离岸公司属于投资机构类金融机构,那么其需要识别相关账户持有人,也就是该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持有人和债权权益持有人,看其是否属于特定美国人或者CRS需申报人。相比投资机构类信托的账户持有人识别来说,离岸公司的账户持有人识别相对更为直接和简单。
例6-2-3
王总(中国税收居民)在泽西岛设立一家离岸公司A公司。A公司由瑞士X银行泽西岛分行进行任意授权下的专业管理,且A公司持有的资产全部都为金融资产。A公司分别由王总和王太太(美籍华人,美国税收居民)持有50%的股权。王总在开曼群岛还设立了一家离岸公司B公司,B公司持有瑞士X银行的现金存款250万美元,没有金融机构对其进行专业投资管理。B公司向A公司提供长期无息贷款100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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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6-2-1
在FATCA和CRS下,该A公司满足了“被管理测试”和“收入测试”,应当属于被管理的投资机构。那么其账户持有人应当包括:
1.股权权益持有人:王总和王太太。
2.债权权益持有人: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