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基金及其各相关当事方的信息申报
如果基金属于投资机构,那么基金应当依据其自身的法律形式来确定应当由谁来完成该基金在FATCA和CRS下的账户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义务。对于基金以及基金各相关当事方在FATCA和CRS下的信息申报问题,可以用图7-2-1[10]来表示:

图7-2-1
在上图中,虚线代表没有FATCA和CRS下的合规义务,实线代表有合规义务。那么,由此可以得知,尽管基金各相关当事方也有可能属于投资机构,但是这些相关方的合规身份与基金本身的账户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义务是相互区别的。但是如果这些机构作为基金代持平台,与投资人之间形成另外的金融账户关系(如托管账户关系),那么他们将对投资人具有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的义务。
从基金本身的FATCA和CRS合规义务来说,与其相关的只是在基金中持有股权权益或者债权权益的投资人,这包括两种情形:(https://www.daowen.com)
1.投资人直接持有基金份额
账户持有人为投资人,基金作为需申报金融机构,应当对该投资人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
2.投资人通过基金平台(基金份额代持人)间接持有基金份额
账户持有人为基金平台(如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不需要申报基金平台的信息。基金平台作为托管机构,应当识别投资人作为托管账户持有人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