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销售机构或者代销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的范围
在基金法律架构的相关当事方中,基金的销售机构主要是负责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金销售业务。[7]基金的销售可以由基金管理人来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来进行。各国对于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和监管规则并不相同,但是总体来说除了基金管理人以外,基金销售机构还包括:基金代销人;独立理财顾问;基金平台;财富管理顾问;基金经纪人;银行;信用社以及保险公司等。
(二)基金销售机构的分类[8]
从FATCA和CRS合规的角度,根据基金销售机构的业务类型不同,大致可以将其分成两类,即在基金中代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机构(如基金代持机构)和仅提供咨询服务的销售机构。
如果客户(投资人)直接登记为基金份额的持有人,那么基金作为投资机构应当申报该客户(投资人)的账户信息(股权权益信息)。但是如果客户(投资人)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平台持有基金,那么相关的申报责任有可能就转移到基金平台,而基金本身不再对基金的实际投资人具有申报义务。
1.基金平台作为基金份额代持人(https://www.daowen.com)
基金平台通常作为基金代持人代表其客户(投资人)持有基金中的份额。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只需要与基金平台发生业务往来,进行基金的购买和赎回以及其他相关资产的投资管理业务。基金平台作为基金份额代持人登记为基金份额的法律名义上的持有人,当然实践中,基金平台也有可能持有投资人的其他资产或者其他的基金份额。在此种情况下,基金平台与客户(投资人)之间形成的是托管关系,即基金平台会被分类成FATCA和CRS下的托管机构。
从投资机构类基金的角度,其股权权益持有人(账户持有人)应当为基金平台,而非客户(投资人)。由于基金平台本身属于金融机构,那么从基金的角度,并不需要申报该基金平台持有的账户,因为金融机构不属于FATCA和CRS下的需申报人。鉴于客户(投资人)与基金平台之间存在托管账户的关系,因此客户(投资人)作为托管账户持有人,其账户信息应当被基金平台识别和申报。
2.基金平台为仅提供咨询建议的销售机构
如果基金销售机构不属于基金代持人,其业务活动仅限于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和销售基金服务,或者只是作为基金与基金平台或者客户(投资人)之间的中介存在,那么此类销售机构一般不会是基金份额的法律名义持有人。这类基金销售机构与基金平台或者客户之间也不会形成FATCA和CRS下的账户关系,因此也没有相对应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义务。
但是由于此类仅提供咨询建议的基金销售机构通常会掌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详细信息,而且对客户情况比较了解,所以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销售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提供商来完成基金的相关FATCA和CRS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义务。[9]在实践中,这种第三方服务提供商的委托应当与相关国家反洗钱程序中的规定保持一致。例如,根据基金设立国家的反洗钱法律,基金管理公司可能通过合同或者协议的形式委托基金代销机构等第三方机构来履行基金投资人的反洗钱合规义务,那么此时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在FATCA和CRS下通过同样的方式,要求基金代销机构完成FATCA和CRS下的账户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义务。
需要注意的是,基金销售机构等基金平台有时可能为多个不同的客户(投资人)提供基金销售业务,其向部分客户提供基金代持业务成为基金份额的法律名义持有人,而对其他的客户只是提供投资咨询基础上的基金销售业务,此时应当根据不同客户的具体情形来判定基金销售机构是否具有FATCA和CRS下的账户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义务。如果基金销售机构仅仅是作为投资顾问或者基金和投资人之间的中介方而存在,那么该基金销售机构没有FATCA和CRS下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