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基金的信息申报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五、上市基金的信息申报

本书在第二章第五节有关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部分,讨论了FATCA下对于上市交易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的豁免问题,即在FATCA下,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如果在认可的证券市场上经常性交易,那么其不属于FATCA下的金融账户,所以无须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和账户信息申报。

基于此,如果一个基金的股权权益(如基金份额)或者债权权益(如债券)在认可的证券市场上经常性交易,那么这些股权权益或债权权益不属于FATCA下金融账户的范畴,尽管该基金属于FATCA下的金融机构,但是不需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的债权人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例如,在英国,投资信托公司(Investment Trust Company)和风险投资信托(Venture Capital Trust)属于典型的FATCA下的金融机构(投资机构)类型,但是因为这两类基金通常都是在伦敦证券交易所(London Stock Exchange)进行上市交易,因此这两类投资机构的股权权益或者债权权益可以豁免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11]。(https://www.daowen.com)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对于在认可的证券市场经常性交易的股权权益或者债权权益的豁免规定不适用于CRS下投资机构的处理,所以在CRS下,不论基金是否上市,其作为金融机构都需要完成对其股权权益或者债权权益持有人的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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