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基本介绍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私募基金基本介绍

(一)私募基金的含义

私募基金或者私募投资基金,又叫私人股权投资,属于集合投资计划中的一类,尽管世界各国对于设立在本国的私募基金有不同的监管法律规定,但是其本质属性基本一致,即是指以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12]。与公募基金类集合投资计划相比,私募基金在基金募集和投资运作上所受到的政府监管要相对宽松,因此在一些国家,私募基金是划归在未受监管的集合投资计划(Unregulated Collective Investment Scheme)一类中,如英国即是如此。

既然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那么私募基金只可以向特定有资格的投资者定向募集,而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其他的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对象进行宣传推介。[13]各国对于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有明确的限定,一般来说包括:

1.个人投资者。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即是指符合条件的高净值个人,对于此类投资者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个人投资者的资产持有量上,即各国会根据自身情况制定明确的门槛。例如,在英国,私募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其上一年度个人年收入不低于10万英镑,或者上一年度该个人所拥有的净资产价值不少于25万英镑[14];而在中国,私募基金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的条件是个人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或者个人持有的金融资产价值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15]。(https://www.daowen.com)

2.机构投资者。例如社保基金、主权财富基金、社会公益基金以及其他受到一国政府监管和允许的机构投资者。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主要包括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等证券类投资业务,同时还包括非证券类的投资业务,包括电影制作投资、不动产投资以及育林基金投资(Forest Plantation)等。

(二)私募基金的合规身份判定

与其他的集合投资计划相比,私募基金投资人通过基金持有被投资公司或者项目公司的目的并非获得其所有权以及相对应的股息分红,而是将其作为投资资产(Investment Assets)来对待,以通过从被投资公司退出方式而获得投资增值。因此,从FATCA和CRS下机构的合规身份角度,私募基金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进行金融资产(包括被投资公司股权)的投资、再投资或者交易,因此其在FATCA和CRS下都属于投资机构类金融机构。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私募基金并非直接从事金融资产的投资和交易,而是直接从事房地产、电影或者其他非金融资产投资业务,其在FATCA和CRS下的身份判定可能存在不同的处理规则,并非一概而论地分类成投资机构类金融机构。具体可参见本章第四节有关房地产基金的相关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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