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大额保单账户的豁免情形
在FATCA和CRS下,存量大额保单如果受到金融机构所在国家的法律限制而无法将其销售给美国居民或者CRS需申报国居民,那么这类存量个人账户(个人持有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可以豁免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4]。但是在FATCA和CRS下,这种对于存量保单账户豁免的规定存在细微差别:
(一)FATCA下的豁免规定
在FATCA下,如果需申报外国金融机构因为其所在国家法律或法规的“有效限制”,而无法将大额保单销售给美国居民,那么该外国金融机构无须对该存量大额保单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其中“有效限制”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
1.该外国金融机构(不包括该外国金融机构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未获美国政府批准而不得在美国各州销售该大额保单,且该大额保单产品未在美国政府注册(通常指未在美国证券委员会“SEC”注册)。
2.该外国金融机构所在国家已有法律要求该金融机构对美国居民持有的大额保单产品进行信息收集和申报或者进行预提所得税扣缴[5]。(https://www.daowen.com)
(二)CRS下的豁免规定
与FATCA下存量大额保单账户的自动豁免规定不同,在CRS下,需申报金融机构如果想要适用该豁免规定,那么首先应当就该豁免规则作出选择,如果其未作出选择,则无法适用该豁免规定[6];其次有关“有效限制”的条件也需要被满足,包括:
1.该金融机构所在国家的法律或法规禁止该国金融机构将大额保单产品销售给CRS需申报国居民;
2.CRS需申报国的法律禁止外国金融机构将大额保单产品销售给该国的居民。
实践中可能存在金融机构所在国家法律或者CRS需申报国家法律都未禁止该金融机构向CRS需申报国居民销售大额保单,但是要求该金融机构进行此项销售之前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获得政府批准同时还要对该大额保单产品进行注册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该金融机构没有满足这些批准或者注册的条件,那么同样可以认定“有效限制”的条件已经得到满足,相关的存量大额保单账户即可豁免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