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持有大额保单时的信息披露
(一)个人持有大额保单时账户持有人的判定
如果是个人直接持有大额保单,那么通常该个人即为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单持有人,即为FATCA和CRS下的金融账户(具有现金价值保险合同)账户持有人。合规金融机构(即特定保险公司)需要对该个人进行尽职调查和账户信息申报。大额保险合同到期时,根据保险合同有权获得保险赔偿金收益的人应当确定为账户持有人。
但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在FATCA下,对于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的尽职调查规定了相关豁免的规则,即对于存量个人账户在存量账户截止日期账户余额或价值不超过25万美元,以及对于新增个人账户现金价值不超过5万美元的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合同可以豁免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但是由于本章集中讨论的是大额保单的合规问题,即通常是指保额超过100万美元的大额人寿保险合同,保费一般都比较高,适用前述豁免门槛的可能性并不大,因此豁免门槛的适用问题在本章不做讨论。
(二)个人持有大额保单时的账户信息申报
特定保险公司在确定大额保单的账户持有人之后,应当对其进行尽职调查,对于账户持有人属于特定美国人或者CRS需申报人的,应当在FATCA或者CRS下进行申报。
例8-2-1
王老先生(中国税收居民)是上海某私营企业的老总,该企业的净资产价值约为3000万美元。王老先生通过中国香港地区的保险代理人购买了百慕大XYZ保险公司的A型万能寿险产品,该保险产品的保费为2000万美元。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王老先生去世时保险合同到期,保险赔偿金(包括保单持有期间的所有收益分配)分别由王老先生的两个女儿珍珍(美国税收居民)和圆圆(日本税收居民)作为保险合同受益人平均享有。而王老先生的企业则转让给其儿子王总(中国税收居民)继承。

图8-2-1
XYZ公司每年11月30日向王老先生出具该保险产品的年度报告。其中2×19年11月30日的年度报告显示,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为4000万美元。2×19年12月10日,王老先生部分退保获得了大额保单的现金价值40万美元。(https://www.daowen.com)
2×25年11月30日的年度报告显示,该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为5000万美元。2×25年12月1日,王老先生部分退保,获得了大额保单的现金价值50万美元。2×25年12月25日,王老先生去世,该万能寿险合同到期,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珍珍和圆圆分别获得保险赔偿金3000万美元。
百慕大为FATCA模式二国家。假设百慕大与中国和日本分别已经达成CRS下信息交换协议,且交换关系被“激活”。那么在2×19年和2×25年,王老先生持有的该大额保单在FATCA或CRS下分别应当如何申报?
1.该大额保单在2×19年度的FATCA和CRS信息申报
百慕大XYZ保险公司作为需申报金融机构,应当识别该大额保单在2×19年度的账户持有人。由于该保险合同列明的保单持有人为王老先生,因此XYZ保险公司应当将王老先生作为该大额保单账户的账户持有人。
由于王老先生是中国税收居民,即是CRS下需申报人,因此XYZ保险公司应当将王老先生的身份识别信息、账户识别信息和账户财务信息申报给百慕大政府,然后交换给中国政府。其中,需申报和交换的账户财务信息为:

2.该大额保单在2×25年度的FATCA和CRS信息申报
在2×25年,由于保险合同到期,且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对保险受益人进行了保险赔偿金分配,因此2×25年度在该大额保单账户下的账户持有人应当为在保险合同项下享受保险赔偿金分配的受益人珍珍和圆圆。由于保险合同在2×25年终止,因此在FATCA和CRS下应当视为账户关闭。如本书第四章第三节中有关账户关闭时的信息申报规定,在FATCA下该关闭账户的需申报账户余额或价值应当为该账户关闭之前该账户的余额或价值,而在CRS下该关闭账户不需要报送账户余额或价值,只需申报该账户已被关闭的事实。
由于珍珍是美国税收居民,即特定美国人,因此XYZ保险公司应当将珍珍的身份识别信息、账户识别信息和账户财务信息直接申报给美国政府(因为百慕大为FATCA模式二国家);由于圆圆是日本税收居民,即CRS需申报人,因此XYZ保险公司应当将圆圆的身份识别信息、账户识别信息和账户财务信息申报给百慕大政府,而后交换给日本政府。其中,珍珍和圆圆需申报的账户财务信息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