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FATCA下的补漏和反规避措施
在FATCA下,由于每个伙伴国与美国政府之间单独谈判和签署协议,对于FATCA下制度漏洞的处理以及如何落实反规避问题,需要伙伴国与美国之间协商处理。FATCA政府间协议存在模式一和模式二两个模式,而在模式一下又存在单边交换模式和双边交换模式,因此对于纳税人通过制度漏洞规避FATCA的问题首先应当依据FATCA政府间协议的规定来执行。根据政府间协议模式一(模板)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协议双方应当实施必要的措施以防止金融机构规避FATCA下的信息申报义务。而具体的反规避措施主要是由FATCA伙伴国本地的实施法规来规定,例如在英国、英属维尔京群岛和泽西岛等,都在本国的FATCA实施法规中规定,任何人通过相关安排和方案以规避FATCA下相关义务,那么相关安排可以直接被忽略。[12]但是,金融机构具体如何落实该“忽略”的规定,目前并没有哪个国家的FATCA实施法规有明确的规定,这也给金融机构在进行合规操作上带来了不确定性。(https://www.daowen.com)
但是,由于FATCA下,对于不合规金融机构,美国政府可以单方面采取30%预提所得税的惩罚措施,另外由于美国目前并不能实现对等的FATCA下的账户信息交换,因此各FATCA伙伴国并未对FATCA下所存在的制度漏洞进行过多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