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合组织的补漏和反规避措施
与FATCA不同的是,CRS是一套全球性的统一申报标准,且有经合组织作为中间协调机构,因此在保证CRS在全球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上,经合组织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其具体的有关补漏和反规避措施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CRS文件中对于反规避措施的建议
经合组织在《CRS文本》和《CRS文本释义》[13]中规定,CRS实施国应当建立以下相关国内法律制度,以保证CRS的有效实施:
1.阻止任何金融机构、其他机构或个人,或中介机构采用规避CRS信息申报的措施。
具体的反规避措施可由CRS实施国家根据自身情况来规定,但是前提是能够保证反规避措施的积极有效执行。经合组织在《CRS文本释义》[14]中对于常见的几项规避CRS的情形做了列举:
(1)参与国金融机构将客户账户转移到非参与国
参与国的金融机构将账户转移到其设立在非参与国的分支机构或者关联机构,但是客户的关系维护和服务提供仍在参与国金融机构。例如,ABC银行总部在新加坡,其在非CRS参与国有一家分行。为规避CRS申报,ABC银行将客户的账户转移到非参与国的分行,由其名义管理该账户,但实质的客户关系维护和服务工作仍由新加坡方面提供。按照经合组织的反规避规则,新加坡银行仍应属于管理该账户的金融机构,必须对该账户进行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
(2)操控年末账户余额
金融账户的年末账户余额是CRS下所需申报的涉税信息中很重要的一项。但是如果账户持有人通过操控年终余额数,比如在每年年末时将账户余额清空,待CRS申报结束又将余额转回,以规避CRS申报,那么此时金融机构应启动“反规避”措施。
(3)将资金囤积在豁免申报的信用卡发卡机构
CRS下有一类豁免金融机构叫作“注册合格的信用卡发卡机构”(Qualified Credit Card Issuer)[15],这类豁免金融机构有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该金融机构之所以为金融机构,仅仅是由于其作为信用卡发卡方以接受客户信用卡溢缴款的形式接受客户存款,且该信用卡溢缴款不会立即返还给客户;二是禁止客户超额还款5万美元以上,或者客户超额还款5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应当在60天内返还客户。如果客户将其持有的需申报账户里的余额在年末临时转移到豁免账户,利用60天的“空子”来规避CRS申报,同样属于“反规避”措施应该调整的情形。
(4)金融机构故意不设置电子记录和提供电脑系统支持
在CRS下,金融机构(如属于投资机构的公司、基金或者信托等)如果故意不设置电子记录或者提供电脑系统支持,导致存量账户的识别以及账户加总余额等相关CRS合规规则无法适用,同样也应视为规避CRS申报的不合规行为。
(5)提供虚假的居民身份声明
自我声明表是CRS下判断账户持有人是否属于需申报对象的重要依据。如果账户持有人故意提供虚假、误导或者不正确的信息,不报或者瞒报自己的税务居民身份,参与国应当建立相应的惩罚措施,严重的可能还会触犯刑律。例如,在中国香港地区,对于个人账户持有人的虚假申报行为可以处等级三/10000港币的罚款[16]。中国政府出台的CRS法规对于不合规行为也规定了惩罚措施,其在第四十条就规定,对于账户持有人的严重违规行为,有关金融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2.要求合规金融机构必须对其所采取的合规程序和步骤进行想用的记录并保留其履行CRS下尽职调查程序的相关证据,同时CRS实施国应当有合理的措施保证政府可以从金融机构获得此类记录和证据。一方面CRS实施国政府可以通过询问和调查对金融机构的合规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解决CRS信息交换伙伴国对相关所交换信息所提出的疑问。
(二)经合组织《CRS问与答》的不定期更新
经合组织会持续从金融行业和各国政府收集有关CRS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包括补漏和反规避措施的问题,然后在《CRS问与答》(CRS-related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中对这些问题进行澄清和解释,以保证CRS在全球实施的一致。
(三)CRS规避方案举报平台
为了保证CRS在全球实施的统一性并防止纳税人通过设计相关安排和方案规避CRS下的账户信息申报,经合组织在其官方网站设立了CRS规避方案“举报”平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通过登录该平台向经合组织提交有关反规避措施的建议以及市场上推广的有关规避CRS的方案、产品或者架构安排等。
1.如何通过经合组织的平台进行规避方案的举报
举报方式很简单,举报人直接在经合组织官网录入所要求的信息,在线提交即可。举报人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但是举报人需要提供以下有关CRS规避方案的具体信息:
(1)描述所识别出的CRS规避漏洞或者其他可能用来规避CRS的方案、产品或者安排。请尽可能详细地描述该方案,产品或者安排的特征以及为什么该方案,产品后者安排可以规避CRS。
(2)该方案、产品或者安排是否有在市场上进行宣传和推广?如果是,请提供其被宣传,推广或者使用的国家或地区。(https://www.daowen.com)
(3)请提供有关CRS规避方案,产品或者安排的宣传资料或者网页链接等。
经合组织网站的”举报”平台页面如下图[17]所示:

图9-2-1
2.情报分析
所有通过经合组织举报平台提供的CRS漏洞或者规避方案的信息都会由经合组织进行系统分析,并评估其对CRS法律规范的统一性和有效实施带来的风险。同时经合组织还列举了常见的一些被用来进行CRS规避的所谓的“政策漏洞”:
(1)以规避CRS为目的的政策选择。在CRS下,为了减轻金融机构的合规负担,经合组织规定了一系列变通的政策,例如对于存量机构机构账户的尽调门槛规定,以及依据已有反洗钱或者了解你的客户(AML/KYC)的信息来进行存量账户持有人以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识别规定等,纳税人可能会利用这些”变通”的政策来刻意规避CRS。
(2)对于CRS法律规定的误读,这包括金融机构对于CRS法律规定的错误理解或执行,以及当地政府机构在制定本地化CRS法律规则上对于CRS的错误理解等。
(3)其他CRS法律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等。
3.反制措施
对于举报的信息,如果经过经合相关组织委员会的核实和分析后,认为属实并确认是存在CRS规避风险的,经合组织将采取相应的反制措施,包括:
(1)更新现有CRS法规和实施指引,例如不定期更新的经合组织《CRS实施问与答》,对社会所存在的对CRS的误读进行解释和澄清。
(2)与CRS各参与国政府分享有CRS规避的方案,产品或者架构安排的信息,例如,特制的规避CRS的保险产品;依据投资(移民)计划而获得的税务居民身份以及特定的高风险CRS规避方案等。
(3)通过所有可以利用的跨国税收情报交换网络和工具(包括国际联合信息分享与协助特别工作组,JITSIC)向相关国家政府提供信息,以使其可以进行专项的稽查,以及更加强化信息自动交换与合作。
(4)设计更好实施的“反滥用条款”(Anti-abuse Rules),以使CRS参与国能有效阻止金融机构,个人或者中介机构采用规避CRS尽职调查和申报的行为。
(5)与“税收透明与情报交换全球论坛”(Global Forum)合作,通过各国之间进行CRS有效实施相互评价的机制,识别和通报在CRS执行上还不达标的国家和地区。
除上面五项措施以外,如果有需要,经合组织甚至还会考虑修改《CRS文本》和《CRS文本释义》等核心法律规范。
4.被举报的“香港职业退休金计划”
在发布CRS规避方案举报平台之后的不到两个月时间内,经合组织即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公告,称已经收到多封有关利用香港职业退休金计划(Occupational Retirement Schemes,ORS)来规避CRS的“举报信”[18]经合组织在于香港税务机关接触后,香港税务局立即采取行动,在其官方网站对职业退休金计划规避CRS之事进行了澄清和规定,明确对于豁免注册登记的职业退休金计划,并不在豁免申报金融机构的范围之内,这类金融机构如果没有完成相关尽职调查和信息申报程序,即属于违法。同时,香港税务局还强调了本地CRS法规中的“反滥用条款”,其具体声明[19]包括:
“雇主如营办职业退休计划,必须就有关计划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第426章)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申请注册或豁免。
只有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才有资格成为《税务条例》(第112章)附表17C第2部所指的免申报财务机构。获豁免注册的职业退休计划并不是免申报财务机构。任何获积金局根据《职业退休计划条例》发豁免证明书的职业退休计划仍是申报财务机构。
《税务条例》对申报财务机构施加尽职审查、申报和其他责任。属申报财务机构(并未被排除为免申报财务机构)的职业退休计划必须遵从《税务条例》下的法定要求。若申报财务机构没有遵从该等法定要求,即属犯罪。
《税务条例》第61C条的防止滥用条款可应用于打击主要目的或其中一个主要目的是逃避《税务条例》第8A部规定的尽职审查和申报责任的安排。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其设立的网站内亦已推出一个披露安排,让有兴趣人士报告涉嫌避开共同汇报标准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