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婚姻家庭

第五节 婚姻家庭

一、婚姻家庭的一般规定

民法典将原婚姻法和收养法编纂成为民法典的第五编婚姻家庭,使得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以新的面貌出现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根据民法典第1041条的规定,我国婚姻制度有四项原则:(1)实行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制;(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关于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结婚

根据民法典第1046条至第1054条的规定,男女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且男女双方达到法定的婚龄,即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有:(1)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撤销的诉讼时效均为一年。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离婚

(一)离婚的概念和原则

离婚,是夫妻双方依法定程序,协议或诉讼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有两项基本原则:一是保障离婚自由;二是反对轻率离婚。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的种类

离婚的程序分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的其他规定

民法典关于离婚的限制性规定有:(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2)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3)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5)有其他重大过错。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以案释法

确认亲子关系之诉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

【案情回放】

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18年4月相识,半年后两人确认恋爱关系,后王女士怀孕并产下一女。王女士称:“孩子出生时,李先生没有任何表示,称因双方曾是朋友,可以给予一些帮助。”为此,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孩子与李先生存在亲子关系。

诉讼中,李先生称:“孩子出生时,我托人给王女士带了5000元,但我不确认和孩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因此我愿意配合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具有亲子关系,我也愿意承担大额医疗、教育费用。”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确认李先生为孩子生物学父亲,双方对于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073条第1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已对被告与孩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被告亦予以认可,故原告请求确认孩子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案例评析】

“亲子关系纠纷”是民法典生效后的新增案由之一。亲子关系是亲子法律制度的基础,对于个人的成长、家庭的和睦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具有无法估量的影响,其中在法律层面集中体现为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始终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案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民法典将诉讼主体由“夫妻一方”修改为“父或母”。这也是第一次正式在国家立法层面规定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明确了提起诉讼的主体身份要求及相应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而规范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民法典契合新时代变化的特点,对于亲子关系异议诉讼的规则作出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而且明确了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主体,提高了诉讼的门槛,这对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具有重大意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