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继 承

第六节 继 承

一、继承的一般规定

继承,是指按照法律或遵照遗嘱接受死者的财产、职务、头衔、地位等。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编规定,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本次民法典对遗产范围采取概括式规定,改变了继承法第3条采取的“列举+概括”规定遗产范围的立法方式。这意味着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可以被继承,比如,网络财产、虚拟货币、游戏账号、微信号、抖音号、头条号,以及微博等可能带来财产利益的虚拟账号等都概括其中。这样规定,有效解决了各类新形式的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最大限度地保障了私有财产继承的需要。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二、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民法典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第2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此规定明确了兄弟姐妹子女的代位继承权,将第二顺位的继承人中的兄弟姐妹的子女规定为代位继承人,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

在法定继承中,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此外,经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在继承遗产时也可以不均等。

三、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其遗产的继承方式。民法典第1133条第1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民法典首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可以利用遗嘱信托实现财产的多样化传承。民法典紧跟时代的发展,在原继承法规定的公证遗嘱、代书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的基础上,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