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物 权

第二节 物 权

一、一般规定

(一)物和物权

民法典第二编为物权编,它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物,在这里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土地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如汽车、电视机等。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民法典第206条规定:“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二、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所有权本质上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民法典第247条至第254条对国有财产的范围作出列举性规定:(1)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2)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无居民海岛所有权。(3)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4)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是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5)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6)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7)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8)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于国家所有。

(二)集体所有权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对集体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民法典第260条对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作出了规定:(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第265条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三)私人所有权

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三、用益物权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或者经济组织在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上依据承包合同的约定进行农业经营活动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332条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民法典第33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民法典允许土地经营权自由转让,使农村土地全面进入市场,村民可以将其抵押,进行贷款融资,激发了市场活力。

(二)宅基地使用权

民法典第362条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这条规定中包含三个关键点:第一,宅基地归集体所有。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能够成为用益物权的前提。第二,宅基地的用途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第三,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民法典第363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此外,农村居民建住宅要严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依法取得宅基地。农村居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同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并不能交易。

(三)居住权

居住权,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住房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从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四、担保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分编的规定,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法设立其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法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以案释法

远亲不如近邻 别让围墙变心墙

【案情回放】

小刘和王大爷住在同一村子,两家的房子比邻而建,相距不远。最近两年,小刘在自己家中办起了农家乐,顾客盈门,生意很好。然而,浓烈呛鼻的油烟时常飘到王大爷家中。王大爷上了年纪,心肺方面本来就有毛病,确实经不住油烟刺激,为此,王大爷多次上门请小刘想办法减少油烟。最终,在村委会的协调下,小刘同意在两家住宅间修建围墙用于阻挡油烟。虽然答应修墙,可小刘心里满是不痛快,他总认为王大爷小题大做,看他农家乐赚钱眼红,才故意刁难他。于是,小刘总想着耍些花样,让王大爷不能遂意。修墙的施工队就要开始干活了,工头向小刘询问墙体高度,小刘心生一计,告诉工头修6米高,这下,不光油烟,连光线也挡得严严实实了。围墙修好了,王大爷总感觉不对劲,的确,油烟是没有了,可家中的采光也没有了。于是,王大爷找小刘讨要说法,要求降低墙体高度别影响家中采光,小刘予以回绝。

王大爷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小刘拆除墙体超高部分,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王大爷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千里修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六尺巷的故事脍炙人口,成了古今推崇的邻里典范,彰显了中华民族和睦谦让的道德风尚。这个案例也和邻里关系有关,不过,其中这堵围墙却堵了心,变成了心墙。民法典第288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本案中,小刘修建的围墙影响了王大爷家里的采光,围墙过高也存有一定安全隐患,小刘为泄私怨,故意修建过高围墙的行为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添堵”行为,与“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符,有悖公序良俗。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