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四、聘用工作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企业招聘制度关乎社会公平、正义。2000年7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建立选人用人实行公开招聘和考试的制度。200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指出,要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企业凡出现空缺岗位,除涉密岗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人员的以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2005年11月,人事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明确:①企业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企业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②公开招聘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③企业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④企业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⑤用人单位确定拟聘人员后,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2010年12月,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要求:①企业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一律实行公开招聘。企业要在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通过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工作人员。②各地各部门要加快完善政策措施,2012年要基本实现公开招聘制度在全国各级各类企业的全覆盖。③增强企业公开招聘工作透明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④公开招聘方式方法应符合企业特点,充分体现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公开招聘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择优聘用。

(一)规范管理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管理是国有企业人员聘用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确立用人单位与工作人员的基本人事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指出,要规范管理聘用合同。文件要求:①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②聘用合同必须包括聘用合同期限、岗位及其职责要求、岗位纪律、岗位工作条件、工资待遇、聘用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③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④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⑤对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⑥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⑦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抵押金、抵押物或者其他财物。(https://www.daowen.com)

2014年5月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规定,①国有企业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国有企业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③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国有企业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二)有序管理解聘辞聘

国有企业解聘、辞聘制度是畅通人员出口、增强用人制度灵活性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就解聘辞聘的条件、程序、不得解聘的情形、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险关系调转等进行了规范,作出了具体规定,如:聘用单位、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有本文件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对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聘用单位也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受聘人员有本文件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有本文件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等等。

2014年出台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国有企业解聘辞聘的相关规定有:①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国有企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②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国有企业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③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国有企业,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④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解除聘用合同。⑤自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之日起,国有企业与被解除、终止聘用合同人员的人事关系终止。⑥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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