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CIST 1.1标准

更新于 2026年10月23日 版权声明
(一)RECIST 1.1标准

目前,针对NSCLC 的疗效评价仍以RECIST 1.1为“金标准”。

1.靶病灶和非靶病灶

(1)靶病灶:至少有1条可以精确测量的径线,并记录最大径(LD)(淋巴结病灶需测量短径),常规技术测量≥20 mm,螺旋CT ≥10 mm;治疗后病灶的最长径可以与治疗前处于不同轴线上。淋巴结短径≥15 cm 被认为是可检测和评估的目标病灶,10 mm ≤短径≤15 mm 则不能作为靶病灶,短径≤10 mm 一般认为是非转移性病灶。对肿瘤负荷进行评估所需病灶的总数≤5个(每个器官≤2个)。

(2)非靶病灶:靶病灶以外的所有病灶被看作非靶病灶,包括其他可测量病灶和不可测量病灶。所有非靶病灶应在基线记录,不需要测量其大小,但是在随访期间应注意其是否存在。

(3)不可测量病灶:①病灶最大径小于规定的可测量病灶大小(即常规技术测量<20 mm,螺旋CT <10 mm);②骨病灶;③膀胱、胆囊病灶;④脑脊膜病灶;⑤胸、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盆腔积液;⑥炎性乳腺癌;⑦皮肤或肺的癌性淋巴管炎;⑧影像学不能确诊和随诊的腹部包块;⑨囊性病变;⑩淋巴结最长径<10 mm、10 mm <病理学测量的淋巴结短径<15 mm。

2.测量方法

临床评价时,所有肿瘤测量都要以米制单位记录。所有基线评估必须在治疗开始前的28 d内完成,越接近治疗越好。对病灶的基线评估和后续测量应采用同样的技术和方法,除了不能用影像学检查,仅能用临床检查评价的病灶之外,其余所有病灶必须使用影像学检查进行评价。

(1)特殊病灶的测量方法。①皮肤表浅病灶:只有可扪及的临床表浅病灶才能作为可测量病灶;②分裂病灶:分别测量,然后相加,作为一个病灶记录,并注明是分裂病灶;③不规则病灶:应测量病灶2个最远点的距离,但这条线不应穿出病灶外;④融合病灶:测量融合病灶的最长径,作为最长径的总和记录;⑤位于先前照射区或接受其他局部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通常不被视为可测量的病灶,除非已证明病变仍在继续发展。

(2)治疗后病灶的测量要求。①最小可测量标准:对于可测量病灶经治疗后缩小,则未规定最小可测量标准,故应尽量测量,直至测不出(认为是零);②病灶分裂则分别测量分裂后每个病灶的最长径,然后相加,按一个病灶报告,并注明是分裂灶;如病灶融合,则测量融合病灶的最长径,并作为最长径的总和记录。

3.疗效评价

对于靶病灶,要测量并计算最长径及最长径之和;对于非靶病灶,应记录变化情况。按RECIST 标准(表8-4至表8-7)判定CR、PR、SD 及PD;CR、PR、SD 疗效确定,但CR 者需要进一步进行肿瘤标志物的确认。(https://www.daowen.com)

表8-4 肿瘤疗效评价(靶病灶)

图示

注:当治疗后病灶太小而不能测量时,如果认为病灶可能会消失,测量值可记为0 mm;如果病灶确实存在而CT 扫描信号又太弱,可记录为默认值5 mm。

非靶病灶明显进展概念:①当患者存在可测量的病灶时,即使靶病灶被判断为稳定或部分缓解,只要非靶病灶整体恶化达到必须终止治疗的程度,也为明显进展。一般1个或多个非靶病灶在体积上稍微增加不足以达到“明显进展”,当靶病灶评定为稳定或缓解时,仅根据非靶病灶的变化就判定为整体恶化的情况是极其罕见的。②当患者只有不可测量病灶时,需考虑非靶病灶的变化导致病灶总负荷的增加量是否在程度方面与可测量病灶判定为恶化所需的增加量具有可比性,比如不可测量病灶的体积增加73%导致肿瘤负荷的增加量相当于可测量病灶最长径增加20%所导致的肿瘤负荷增加量。同样的例子还包括胸腔积液从“少量”到“大量”,以及癌性淋巴管炎从局限到播散。

新的恶性病灶的出现预示着疾病进展。18FDG-PET 判定新病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①治疗前18FDG-PET 为阴性,治疗后18FDG-PET 阳性——因为有新病灶可判定为恶化。②治疗前没有做18FDG-PET,但治疗后18FDG-PET 阳性,若该病灶可以被CT 证实,可判定为恶化;若该病灶不可被CT 证实,则需要下一次CT 检查评估时决定是否为真正的恶化;若治疗后18FDG-PET 发现的阳性病灶是治疗前CT 发现的,且解剖学成像没有变化,则不判断为恶化。

表8-5 肿瘤疗效评价(非靶病灶)

图示

表8-6 总体疗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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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7 无靶病灶患者的疗效评价标准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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