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1 信息素养界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2.1.1 信息素养界定

信息素养是现代公民独立自主和终身学习的重要前提和组成部分。信息素养的概念最早由保罗·泽可斯基(Paul Zurkowski,1974)提出,美国图书馆协会(1989)将其定义为人们能够充分意识到何时需要信息,并能够获取、评价和有效利用信息的能力。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素养的内涵也在不断丰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2008)指出,信息素养的要素包括:了解信息需求,获取信息并评估信息质量,存储并提取信息,高效、道德地使用信息,应用信息创造和传播知识,并阐释了教育中信息素养的标准。英国国家与大学图书馆标准协会(SCONUL)2011年发布了修订版信息素养模型,包括七个指标:识别、审视、规划、搜集、评估、管理、发布。每个一级指标下又分为认知、能力两个维度。欧盟2017年发布的数字素养框架指出,数字素养框架包括信息与数据素养、交流与协作、数字内容创造、安全、问题解决等五个方面。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18)在综合多个信息素养框架的基础上,发布了《全球数字素养技能参考框架4.4.2》,认为数字素养应包括设备与软件操作、信息与数据素养、沟通与协作、数字内容创建、数字安全、问题解决、职业相关能力等七个领域的素养。(https://www.daowen.com)

自21世纪初,我国学术界也越来越重视对信息素养的研究。张倩苇(2001)、钟志贤(2013)等学者通过下定义、描述过程或分解结构的方式探讨了信息素养的概念、理论框架或能力标准。钟志贤(2013)认为,信息素养应主要“包括识别获取、评价判断、协作交流、加工处理、生成创造信息的能力,即运用信息资源进行问题求解、批判性思维、决策和创新等高阶思维活动的能力”。王海啸(2022)在比较早期信息素养的内涵和后期数字素养的特征后指出,我国语境下的信息素养不同于早期英美框架下的信息素养,而是沿着从信息处理能力向运用信息与信息工具解决具体问题能力的方向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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