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一)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侦查机关在收集被告人供述的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非法收集的情形;数次讯问的地点、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数次讯问笔录签名存在伪造的可能;王某超作为未成年被告人,数次讯问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等情形,应当予以排除。

1.本案被告人的供述系侦查机关在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况下通过非法方式所获取的供述,不具备证据能力,应当予以排除,不作为证据使用

王某超在律师会见时自述称:“2005年春节正月初四中午,我正在家炒水饺,公安局刑警队过来四个人,叫我传讯一下事情。上车后,他们开始打我,问我为什么找我,让我交代事情,我不知道交代什么事情,他们就用手掌打我嘴巴子,到了刑警队他们让我把外套脱掉坐在地板上,让我交代事情,我不知道交代什么,他们又开始打我,用电棍、螺丝刀和拳脚。”“我看了一会儿又让我交代,我还是交代不出来,后来还是一直地打我,一会儿出去,他们向我说张某超杀人了,然后问我知道什么,我说不知道。后来他们给我灌输我口供上的一些细节,他们又打我。”“我还有取保候审,到了一个中午,刑警队跟我说,你交代了就办取保候审了,然后最后一次又打我,你怎么和张某超见过的事说一下就可以回家了,我的口供就是他们教我说的,是审我打我时,就像上学时造句一样,框架制出了,我填词一样的感觉。”

可见,被告人王某超遭受了刑讯逼供和诱供,其有罪供述无合法性与真实性可言,违背了证据合法性原则,不能作为审理的依据。

2.讯问被告人的地点、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所外提审和疲劳审讯的情形

(1)根据《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但是据讯问笔录记载,在王某超已被看守所羁押后的第四次、第五次、第七次、第八次笔录的讯问地点都是在临沭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内,而非在看守所内进行。明显对被告人王某超的讯问地点不符合法律规定。

(2)通过王某超的《传唤通知书》可知,王某超接受传唤的时间为2005年2月12日19时至13日7时,据第一次对王某超所作笔录可知,王某超在传唤结束后,仍被侦查机关讯问了4小时12分。

不仅如此,在王某超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开始时间“9时”的“9”、结束时间“11时”的“11”明显存在涂改痕迹,且同日13时便开始对王某超进行第二次讯问,存在疲劳审讯情况;第五次讯问笔录中只记载了开始时间、没有记载结束时间;第九次讯问笔录记录的开始时间为10时49分,结束时间为10时5分,结束时间甚至早于开始时间。(https://www.daowen.com)

(3)据张某超、王某超的讯问笔录记载,在对其二人的讯问中,存在同一个或同一批侦查人员,在同一时间在不同地点对不同对象进行了讯问或询问。其中具体表现为:①2005年2月13日9时至11时12分,存在同一时间内,杨某明在不同地点对王某超、王某凤进行了询问;②2005年2月17日8时50分至9时58分,存在同一批人在同一时间在不同地点对张某超、于某凌进行了讯问和询问;③2005年2月25日8时50分至9时58分,高某2将张某超提讯之后又在石门派出所询问了于某峰、李某、袁某东,时间亦存在冲突。不仅如此,本案笔录中还疑似均存在多名侦查人员、记录员签名笔迹为同一人的情况,无法确定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以及证据的真实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应当排除。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超系未成年人,在被侦查人员轮番逼问,且饮食和休息均无法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其所作供述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明显存在较大瑕疵,依法应当予以排除。

3.王某超的数次讯问笔录签名明显不一致,存在伪造的可能

本案中,王某超前三次讯问笔录中的签名,“王”字书写极具特色,下笔连贯,而从第四次讯问笔录开始,王某超的签字中“王”字书写一笔一画,十分清晰,不具有任何练笔和书写特色风格。两种不同书写风格的“王”字差异之明显,甚至无须笔迹鉴定即可断定绝非出自同一人之手。这一差异在王某超自书笔录中更为明显,该笔录中除了“我”字有轻微的连笔情形外,其余字均是一笔一画书写的。可见,在王某超前三次讯问笔录中,极有可能存在侦查人员在未经王某超核实的情况下代为签字,其讯问笔录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无法查证。

4.王某超作为未成年人被告人,数次讯问均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本案中,在王某超的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六次讯问笔录均无在场见证人签字,也无见证人到场。同时,律师向王某超调查时,王某超亦表示“之前提讯我都没有家属或者老师在场”。

综上,本案存在通过刑讯逼供、诱供以及疲劳审讯等非法手段获取被告人供述和讯问的地点、时间不符合法律规定、数次讯问笔录签名系伪造、讯问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有关人员到场等违法、非法收集供述的情形,应当依法排除被告人王某超的供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