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证据之间存在多处无法解释的矛盾和冲突,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人王某超涉嫌包庇罪
1.王某超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出现多次反复且缺少合理原因,其供述的真实性值得怀疑,并且王某超存在翻供的情节
(1)王某超的第一次、第二次讯问笔录中均显示张某超要求王某超替其看守洗漱间门口后,张某超手里拿着白色袋子从楼下返回。而这一表述在之后的讯问笔录中均未出现。更耐人寻味的是,在检察院于2005年2月25日作出补充侦查提纲,要求侦查机关查清“张某超2005年1月10日买锁及编织袋的情况”后,王某超第三次讯问中其供述就变更为“张某超下去拿东西,具体拿什么东西上来进洗漱间,我没看见拿什么东西”。案发现场的洗漱间门口空间狭窄,涉案袋子巨大,白色又十分醒目,没有理由看不清。更何况如果王某超之前的说法系伪造,那么为何其编造的白色袋子与在案白色袋子高度吻合?不得不让人怀疑是讯问人员逼供、诱供所致。
(2)王某超的第一次、第二次讯问笔录中,均显示王某超是在五楼楼梯口遇见张某超。从第三次讯问笔录开始,王某超突然改口称“走到三楼楼梯见张某超站在楼梯口”,并在第四次讯问笔录中特别提出,公安机关第一次找到他时,说了一些假话,“就是我当时讲的是五楼楼梯口,实际上是三楼楼梯口”,并进一步解释其这样做的原因是“我的宿舍在五楼我才这样编的,这样你们就不好破案了”。实际上,王某超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便认可了张某超“杀害”了高某的事实,且王某超在与张某超几楼相遇的问题上说谎,并不能给张某超“定罪”带来实质性影响。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王某超自书笔录中,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概括为“知情不报的错误”,该叙述与“编造与张某超相遇在五楼的谎言”的犯罪情节描述同样存在较大出入。王某超前后供述的差异和侦查机关如此反常的举动证实了本案可能存在侦查机关为捏造张某超的犯罪事实和情节而强迫王某超作出虚假的相反供述,同时,侦查机关为了掩盖这一事实,甚至不惜给王某超扣上“包庇罪”的帽子,意图强行解释上述情形的合理性。
(3)王某超向辩护人自述称:“到了快开庭时,临沂市检察院去了一男一女提审了我,我翻供了,检察院问我为什么有口供,我说是刑警队打我,后来没再提审,就开庭了。”被告人在长期遭受侦查机关刑讯逼供后,在检察院单独介入的情况下,更容易变更刑讯逼供下的供述。但是,其变更供述后,不仅没有被采纳,更是引来了侦查人员的“报复”,以致彻底失去了希望,在后面的庭审中不敢再反抗。
2.王某超的供述与同案被告人张某超的供述亦存在矛盾
关于王某超与张某超二人相遇后的情形,张某超表述为“张让王先看一下门,然后张跑到小卖部花3元钱买了把挂锁”。而王某超的表述则是“张让王看一下门,张自己去二楼宿舍里找袋子,1分钟后张回来了”。但是,据小卖部的经营者王某凤、李某荣证实,小卖部的开门时间是7时10分,那么在案发时刻小卖部尚未开门,张某超又如何能买到挂锁呢?王某超的供述未提及买锁的情形,与客观事实不相吻合,不符合常理。
3.王某波的辨认过程和辨认笔录严重违反程序规定(https://www.daowen.com)
辨认笔录真实性无法确认,缺乏证据资格,并且该证据反映的事实与王某波的证言存在冲突,无法证明当时王某波曾在洗漱间门口遇到过王某超。
(1)本次辨认系对犯罪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依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应当提供不少于10人的照片作为辨认对象,但是本次辨认却直接由王某波自行在电脑上操作,无法证明王某超的照片被充分混杂在哪些类似特征照片中且辨认笔录未附被辨认对象的照片,无法证明其真实性,辨认过程亦严重违反程序规定。
(2)通过辨认笔录记载可知,在辨认前侦查人员没有详细询问王某超的具体特征,不符合法律要求。
(3)王某波没有在辨认笔录的第一页签字,仅在第二页上(只记载了“至此,辨认结束”)签字,无法获悉辨认人王某波是否参与了辨认活动,辨认笔录的真实性无从查证。
(4)辨认笔录第一页未记载见证人信息,也无见证人签名,无法获悉见证人是否参加了辨认活动。
在原审作出被告人王某超犯包庇罪所依据的证据中,对于认定事实、定罪具有实质性意义的证据主要有以下三份:①被告人张某超、王某超的供述;②证人王某波的证言;③王某波的辨认笔录。其中证人王某波的证言以及辨认笔录的证明目的在于确认王某波曾在洗漱间遇见王某超,即在张某超处理犯罪现场时王某超与其在一起。辩护人在庭审中对此也提出辩护意见,一为辨认笔录不具有证据资格,2005年2月12日1时30分以后决定辨认,而辨认笔录时间是2月11日9时15分至10时30分,其辨认程序亦不符合法定程序;二为王某波在辨认结束后的第二天仍无法描述出王某超的具体特征,证据之间明显存在矛盾。据此,王某超并不能构成包庇罪。
事后王某超对此回忆称:2005年1月10日那天,自己去参加升旗仪式和跑操了,早已不记得是否见过张某超,当初向公安机关的陈述全是虚假的,是被逼迫和诱供的结果。可见,本案是一起侦查机关自导自演的冤案,所谓的“包庇”不过是侦查机关为了迎合其捏造“张某超强奸杀人”的犯罪事实,而“追求”的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