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完全是人为制造的错案,依照常识和良心进行自由心证也不应当定案
1.本案存在大量的违法办案行为,显示人为制造错案的迹象
除了前面提到的办案人员严重刑讯逼供、指供问供、未在看守所内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让苏某、徐某虚假签字见证以外,还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第一,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显示,临沭县公安局主检法医师刘某禄、张某选、法医师范某增参与了尸检工作,但是,张某超的《呈请传唤报告书》、第一次和第五次讯问笔录均显示,侦查员为张某选;另外,证人季某杰在2005年3月2日的询问笔录显示侦查员为范某增,证人尹某福的询问笔录显示记录员为刘某禄。这明显违背了鉴定人员不得担任侦查员的回避规定。
第二,根据当时有效的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但是,本案中侦查机关特别在2005年2月(张某超送看守所的时候),将49岁的死缓犯袁某东调入张某超所在的未成年人监室,待了三四个月后又调走,明显属于充当狱侦耳目,违反了法律的明确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在原一审据以认定张某超强奸罪的定案证据中,恰好存在前述违法行为取得的尹某福证言和袁某东证言。
2.本案编造的作案过程极其怪异、不合常理,依照常识和良心也不应当进行定案
原一审判决认定,张某超在洗漱间外间进行强奸杀人后,又将高某藏尸于洗漱间里间,在第二天又去奸尸并划伤尸体,并给尸体套上编织袋。
但是,案发当时属于冬天,第二天应存在明显的尸僵。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6月1日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显示:“案发时气温较低,尸僵出现迟、出现久,可晚至死后6~8小时才开始出现,持续72小时或更久。根据现有材料分析认为,被害人高某死亡后30~34小时尸体应处于尸僵已出现且未缓解状态。”另外,从现场勘查情况可以更加直观地看到,被认定奸尸现场的厕所极度肮脏。
在这种情况下,到底有多大可能会发生二度奸尸的行为?成年人尚且难以作出如此怪异、恶心的举止,更何况张某超当时只是一个年仅15岁的孩子!对于如此怪异的行为模式,侦查机关完全将其归结于一本根本不存在的《恐怖故事》上,并将找不到同名书的情况解释为“小地方就这么一本”。
这足以看出,侦查机关根据现场勘查和尸检情况进行人为机械拼凑出来的案情是多么的怪异,原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有多么明显的不合常理。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条规定:“对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被告人的辩解内容是否符合案情和常理,有无矛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二款也指出:“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在案情如此不符合常理的情况下,依照常识和良心也不应当进行定案。(https://www.daowen.com)
3.本案的案情之所以如此怪异离奇,完全是因为侦查机关一开始的思路存在偏差,错将洗漱间认定为第一案发现场
由于默认了洗漱间是第一案发现场,在发现尸体上存在诸多创口伤痕但却不存在喷溅状的血迹时,侦查机关及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就将其理解为死后伤。另外,该鉴定书还结合案情得出了“我们认为死者的死亡时间与失踪时间相吻合,其死亡时间距尸检时间在一月左右”这一猜测性的模糊意见,于是,侦查机关将时间锁定在2005年1月10日,并让张某超编造出了死后奸尸等一系列怪诞的行为。
然而,将2005年1月10日作为高某被害的时间,将洗漱间作为第一案发现场的这种设定并不合理,与在卷证据也存在巨大的矛盾。
其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2016年6月1日出具的《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尸检情况也只能得出距离死亡时间超过72小时这样的结论,无法得出“一月左右”的说法。
其二,根据证人王某燕在2005年1月15日的证言:“那天早上,高某上身穿黄色羽绒服,下身穿白色的休闲牛仔裤,脚上穿咖啡色旅游鞋,内穿纯白色棉袜,羽绒服是‘花花公子’的,后面没有帽子……钱包是水蓝色的,外皮上有一卡通动物,钱包是带钥匙扣的那种。钱包里有二十余元钱,有三把钥匙,一把是地下室的,一把是她家大门上的,一把是车库门上的。”然而,现场勘查发现却是红色大璐黎牌羽绒服,也没有发现水蓝色的钱包。
其三,从被害人腹部及左股部皮肤划伤和下腹部创口及现场勘查情况来看,假如是生前伤,应当有喷溅状血迹;即便是死后伤,也应当留有血迹,但三楼洗漱间并不存在这类血迹。
其四,从被害人额头右侧创伤特点及其中包含玻璃碎片来看,这符合头部撞击玻璃而形成的特征。但是,洗漱间外间并未发现任何玻璃碎片,唯一的一块玻璃也完好无损。
其五,作为原一审认定的张某超强奸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行为发生地的洗漱间外间,既没有发现任何血迹,也没有发现任何打斗的痕迹。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充分怀疑,三楼洗漱间很可能不是第一案发现场。如此一来,认定张某超作案更是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时,也正是因为当时错将洗漱间当作第一现场,硬把张某超认定为犯罪嫌疑人,才使本案错失了破案的良好时机,对此,无论是立足于张某超这十几年的无端冤狱,还是着眼于被害人迟迟未得的公道,我们都感到非常的愤怒和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