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办案过程

五、办案过程

笔者是在2016年与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李逊律师一起出差途中,获悉张某超案的具体情况,应李逊律师邀请,笔者决定接受委托,为张某超案提供法律帮助。

笔者在接受委托后,首先查阅了本案的侦查卷宗、一审卷宗,并且就在卷证据与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原审判决书内容进行比对。笔者发现,一方面,本案的原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极其诡异,严重违背了常理。根据原审判决的认定,张某超需要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强奸、杀人、藏尸、买锁等全部犯罪行为;而且,作案的地点还是并不隐蔽的男生宿舍外的走廊和隔壁的卫生间。更让人无法理解的是,按照原审判决,一直品学兼优的张某超不但强奸杀人,而且在案发第二天还要回到案发现场奸尸,并在尸体上划出多个伤口。另一方面,本案定罪的证据只有言词证据而缺乏有效的物证,作为强奸案件,不但在被害人身上、案发现场都没有提取到张某超的任何精液或者人体组织成分,而且公安机关也没有对本案唯一提取到的物证小木棒进行指纹或者DNA的提取和检验。另外,主要的言词证据之间也存在重大矛盾。

在会见了张某超之后,笔者就和另一名代理律师李逊律师决定一起到位于临沭当地的案发现场进行实地调查。我们到达现场之后,根据现有的证据进行了侦查实验,并且绘制出了一份张某超犯罪的行动路线图,对多个地点之间的行走时间进行了较为精准的测算。根据在卷证人王某波、杨某振的证言,其听到尖叫声后就先后从宿舍跑出来,到达案发现场最长的时间不会超过3分30秒。而根据实地测算,在3分30秒内,无论如何,张某超都不可能完成强奸、杀人、藏尸、遇到王某超让其代为隐瞒、往返小卖部买锁等行为。

因为洗漱间位于教学楼的三层,小卖部距离教学楼有300米,每天6时20分,学生在楼下操场绕着教学楼跑操。跑操结束后的6时35分,学生回到教室上课。通过测算,从教学楼三楼的洗漱间快速跑下楼,再跑到小卖部,需要76秒,往返则需要150秒,即2分30秒。仅仅是完成买锁后回去锁门这一行为,不算与售货员交易的时长,就已经与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作案时长相差不多了。那么,张某超怎么可能有时间完成指控的一系列犯罪行为?总之,现场实地调查给了我们极大的信心。

2016年4月2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通过远程视频对本案进行了第一次接访,听取代理律师陈述代理意见后,要求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案卷上传系统,或将重新阅卷。

完成第一次接访后,笔者和李逊律师回到北京,并于2016年4月27日下午举办了一场名为“完善刑事案件申诉启动程序高端论坛——以山东省张某超案件为例”的专家研讨会。除了代理律师,参与研讨的有陈光中教授、陈卫东教授、张建伟教授、陈永生教授、李奋飞教授、李轩副教授、杨雄副教授、张佳华副教授,毛立新律师、王誓华律师,以及法医王鹏等人。由此,本案获取了学术界、媒体界及社会大众的关注。

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二次视频接访。此次接访,笔者获悉,最高人民法院调取了本案的卷宗并进行了审查。(https://www.daowen.com)

201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笔者找到了全国政协委员、南开大学法学院侯欣一教授,向他递交了本案的案情材料,侯欣一教授由此关注到本案,并就本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意见。

2017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第三次视频接访,并决定对本案正式立案审查。此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办案法官到临沭进行了实地调查,询问证人,并到淄博鲁中监狱提审了张某超。

2017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张某超案作出了再审决定,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张某超强奸致人死亡、王某超包庇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决定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再审”。2018年2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审。

进入再审之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8年5月、2018年8月、2018年11月、2019年2月、2019年5月、2019年8月,共六次对张某超案延长审理期限。期间,经过辩护律师多方奔走、沟通,终于在2019年10月12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市鲁中监狱对本案召开了庭前会议,确定了管辖、回避等问题,同时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新的证据。

2019年12月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张某超案,控辩双方均认为张某超案应改判无罪。2020年1月1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淄博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宣判:张某超、王某超无罪。

为了避免张某超在被宣判无罪后仍不能彻底摆脱可能被追诉的状态,笔者在2020年3月重新翻阅了案卷材料,找出了当年被侦查机关所遗漏的许多线索,在对案卷材料重新梳理后,笔者认为张某超案真凶很有可能与柳编行业有关,并将笔者的分析形成文字发布,希望能够对本案寻找真凶提供些许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