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办案过程
2015年年末,闫某平的家属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找到笔者,希望笔者能够为闫某平一案提供辩护,使闫某平早日恢复自由。
笔者接受委托后,通过对案情的认真分析后认为,本案属于民事纠纷,闫某平不构成刑事犯罪。
在侦查阶段,笔者向公安机关提出了无罪辩护的意见;在案件侦查至审查起诉期间,笔者先后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多份取保候审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
在与公安机关的交流中,他们表达了希望闫某平与李某虎和解的意愿,但遭到闫某平的拒绝。之后,此案历经公安机关延长侦查期限、检察机关两次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相关部门仍然无法作出决定。
一起普通的民事经济纠纷,却历经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罪名的不断变换。在冗长的诉讼进程中,闫某平的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权益每时每刻都在遭受严重侵害。案件多拖延一日,对闫某平的人身和精神上的侵害就加重一分。
为了辩护需要,笔者会见闫某平超过30次,向各级机关提交的法律文书也超过100份。
阅卷后,笔者发现公安机关指控闫某平诈骗的主要证据是闫某平于2009年委托陕西的一家鉴定机构所做的鉴定意见。该鉴定意见认定,涉案矿产的总储量为540余万吨。公安机关认为这份证据误导和欺骗了李某虎。(https://www.daowen.com)
整个审查起诉阶段,笔者围绕这份关键证据展开工作。笔者及时和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就这份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效沟通,并结合全案证据提出了具体意见。
在意见中,笔者阐明该鉴定意见载明了鉴定区域包括当地某矿业公司之外的区域,明显不是某矿业公司所属矿产的储量,李某虎对此是明知的;闫某平移交的采矿证上有具体面积,移交的原国土局每年的储量报告上有明确储量,仅凭这两项事实足以证实不可能对李某虎产生误导;据当时的铁精粉价格,炼出的铁精粉价值已超过4亿元,况且闫某平转让了整座办公大楼以及尾矿库等,而股权转让的价格低至3.6亿元,李某虎不存在财产损失;李某虎长期混迹钢铁冶炼行业,其对铁矿的行情非常了解,当时,其购买铁矿是为了给自己的炼铁厂提供原料,不可能仅凭一份鉴定意见作出购买决定,证据显示,李某虎在交易之前还曾多次请专家进行实地考察,这进一步说明其并非因一份鉴定意见而作出决定。
最终,检察机关认可了笔者提出的意见及理由,认为不能将这份鉴定意见作为认定闫某平构成犯罪的关键证据。
为了深入研究此案,笔者邀请赵秉志、陈兴良、卢建平三位著名法学专家对本案进行专业、细致的专家论证。三位专家的论证意见认为,依据本案的证据材料和相关的案卷材料,闫某平与李某虎之间的交易是名为合作经营实为矿山买卖的股权转让行为。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闫某平存在诈骗事实,即在矿山买卖的过程中闫某平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导致李某虎陷入错误认识,促成涉案金额3亿多元的虚假矿权交易。故而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闫某平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对于这份专家论证意见,检察机关非常重视。
案件在由吕梁市人民检察院退回文水县人民检察院继续审查起诉后,笔者立即向山西省人民检察院进行了书面的情况反映,指出这是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后,国内罕见的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超越职权指定审查起诉的案例,要求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予以纠正。
经过多次反复的沟通、协商和争取,2017年6月22日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对闫某平正式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当日22时,被羁押16个月之久的知名民营企业家闫某平走出了某县看守所的大门,重获了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