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

(三)关于本案的程序问题

本案中,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已经将案件报送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在经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审查起诉已达半年后,又径直将案件退回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再改变交由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管辖的行为存在违反诉讼程序、拖延诉讼的问题。现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长治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已废止)第三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第三款规定:“认为属于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认为属于同级其他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报送共同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上级人民检察院受理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认为属于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可以交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由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通知移送审查起诉的公安机关。”

由此可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已废止)对移转管辖权的规范要旨:移送均以1次为限,且对案件管辖权的争议应当在同级公安机关移送之时经过审查一次性解决。本案中,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在接到文水县人民检察院的报送时并无异议,在案件经过审查起诉且已经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之后,自不存在重新指定文水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审查起诉的依据,而文水县人民检察院在管辖10日之后,再次改变管辖到吕梁市人民检察院,这一举措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年修订,已废止)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闫某平案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经过公安机关多次延长侦查期限、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在案件经过了一年有余的时间后,穷尽侦查手段调取的各类证据仍然未能得出闫某平有罪的结论,而且根据现有证据能够充分地证明该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民事纠纷。

不仅如此,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内部就存在争议,吕梁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审查也存在严重的分歧意见,现该案审查起诉期限届满,因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的变更管辖,本来已经届满的审查起诉期限又将重新计算,这将使闫某平的羁押期限变相延长,严重侵害其人身自由。

综上所述,该案是一起涉及矿山买卖的专业性较强的民事经济纠纷,根据现有案卷材料,闫某平的卖矿、卖股权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中认定的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起诉意见书》中认定闫某平有诈骗故意的关键证据——《磁测报告》、价格鉴定、交接手续均未查证属实,同时存在大量证据能够证实李某虎基于平等自愿,且经过充分考察后与闫某平进行交易,证实该案系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而非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