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民事纠纷的法院判决已经生效,针对同一纠纷当事人却又被立案侦查
2026年03月15日
(三)普通民事纠纷的法院判决已经生效,针对同一纠纷当事人却又被立案侦查
法庭查明的基本事实,涉及付某鹏出借的70万元,已经由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判机关以民事案件立案并审结,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4民终4141号民事判决书已显示被告人齐某仁因担保期间已过,不承担担保责任。涉及郝某龙的80万元借款,早在永城市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郝某龙主动撤回对被告人齐某仁的起诉,永城市人民法院作出了(2017)豫1481民初502号民事判决。如此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已经由人民法院经过两审终审作出了生效判决。然而公安机关却对同一民事行为,以诈骗罪立案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检察院更是批准逮捕并起诉了被告人齐某仁。无疑,本案至少在程序方面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至少可以从程序的角度找到对被告人齐某仁有利的切入点。(https://www.daowen.com)
民事案件审理过程及判决书以及刑事侦查材料显示,涉案两起民间借贷都是高利贷,利息6分。无论是郝某龙还是付某鹏,对外借款都是发放高利贷。而高利贷本应是公安机关严厉打击的对象,早在1989年3月15日,公安部下发《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1995年下发《关于严禁越权干预经济纠纷的通知》,1992年下发《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特别是2018年4月16日,中国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出台了银保监发〔2018〕10号通知第四条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发生纠纷,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处理。本案中,法院判决已明确齐某仁不承担还款责任,公安机关应当尊重法院判决。就程序角度而言,公安机关不应当对已经有明确法律结果的民事纠纷案件重新进行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