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专家点评

六、专家点评

点评人:李立众(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陶某某等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令人唏嘘,因为案件事实如此清楚,侦查机关竟然认定陶某某构成犯罪,还扣上“黑恶犯罪”的帽子。本案承办律师制订了持久战的辩护策略,以房屋产权归属及案发现场录像为抓手,最终赢得了检察院不起诉处理的胜果。本案能够取得理想的辩护效果,与做到如下三点密切相关:

首先,辩护策略得当,与犯罪嫌疑人耐心沟通,是本案获胜的前提。案件已被媒体炒作为“黑恶犯罪”,且办案机关扫黑除恶的动力十足,此时犯罪嫌疑人想速战速决是不切实际的。但是,被破坏房屋的产权清晰,案发时有现场录像,本案完全可以进行无罪辩护,因此,持久战是应对本案的不二策略。然而,仅有得当的辩护策略还不够,能否稳住处于崩溃状态的犯罪嫌疑人,使其接受持久战的辩护策略,是本案能否成功的重要前提。如果陶某某认为已无指望,不信任承办律师,甚至中途更换律师,或者自暴自弃,在办案机关调查案件时胡言乱语,本案就完全可能是另外一副模样。所以,如何说服犯罪嫌疑人并与其建立起信赖、合作关系,是刑辩律师能否顺利办理刑事案件的首要一步。承办律师应对本案的策略得当,沟通有效,为刑辩成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其次,找准案件焦点,“一剑封喉”,是本案获胜的关键。能否找准案件的焦点,是刑辩律师业务能力的直接体现。本案承办律师成功地抓住了房屋产权归属及现场录像这一关键。本案被破坏房屋的产权明确(有村委会的证明以及后来的法院判决),仅此一点即可直接否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成立。这是因为,成立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毁坏了他人的财物,侵犯了他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在本案中,陶某某通过继承合法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其毁坏的是本人的房屋,并未侵犯曲某某的公私财产所有权,故陶某某破坏房屋的行为不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虽然屋内家具为曲某某所有,但是,屋顶是一个整体,掀开两个屋角不会砸坏曲某某的家具,陶某某也未进入室内,公安机关亦未对案发时现场家具摆放情况进行勘验,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陶某某毁坏了曲某某的家具,不能认定陶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此外,案发时的现场录像表明陶某某与曲某某并无肢体接触,办案机关也无法提供陶某某伤害曲某某的其他证据,因此,陶某某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既然陶某某的行为属于合法的民事维权行为,自然就不存在“黑恶犯罪”之说。(https://www.daowen.com)

最后,承办律师不辞辛劳,多次往返,勇于担当,积极调查取证,也是本案刑辩成功的重要保证。

【注释】

[1]陈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刘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证券期货犯罪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