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08年,王某出资以江西某公司名义与中铁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十四局)联合投标并中标“向莆铁路福建段第三标段工程”。后因中铁十四局没有遵守将中标工程的40%交给江西该公司承建的约定,王某到济南和北京,想通过找关系的方式解决与中铁十四局的合作纠纷。在此过程中,通过中间人,陆续认识了阮某(受害人陈某的亲戚)、蒋某、李某、包某等人。后经包某介绍,又认识了河北某公司董事长,即本案的被告人刘某,希望刘某从中帮忙把工程要回来。
王某为该工程前期已经花费了很多资金,再无力出资,而刘某运作也需要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王某表示谁愿意承担“要回工程”的运作费用,由其承包该工程的一半。
2009年2月16日,受害人陈某通过其亲戚阮某获知了该工程的基本情况,又通过阮某认识了蒋某、王某、包某、李某和被告人刘某,同时通过王某获得了工程的相关资料。
2009年2月19日,刘某领着王某、包某和受害人陈某等人,找到中铁十四局的上级主管单位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办公室原主任吴某并一起吃饭。吃饭当天,受害人陈某通过王某给了被告人刘某人民币10万元。在饭桌上,吴某表达了“如果工程、材料都是真实的,可以帮助协调要回工程”。
2009年3月18日,以被告人刘某的公司为甲方,以王某、受害人陈某为乙方,签订了居间《协议书》,约定一个星期内把工程要回来,乙方支付刘某居间费人民币300万元。
一个星期后,因没有完成约定事项,被告人刘某与受害人陈某又单独签订了《补充协议》,将约定事项的完成时间延长至2009年4月30日。不久,被告人刘某又和王某单独签订了内容为“王某保证资料真实,否则不予退款”的《补充协议》。(https://www.daowen.com)
吴某介入后,引起了中铁十四局的重视,经内部调查后给吴某回复:有关“向莆铁路福建段第三标段工程”的全部资料都是假的,并出具了相关证明。至此,由于王某所述事实及相关资料虚假,被告人刘某根本无法完成居间事项,故受害人陈某要求刘某退还全部费用,而刘某认为:(1)《协议书》是和王某、陈某一起签订的,退款事宜也应当与王某协商,陈某无权单方要求其退款;(2)不能全部退款,要扣除相关办事费用。
2010年8月20日,受害人陈某以“刘某借揽工程为名实施诈骗”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报案。后又以“王某、刘某借揽工程为名实施诈骗”向公安机关补充了对王某的举报。但经审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
2012年8月31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310万元,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3年。刘某不服上诉。2013年4月26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4年3月19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仍然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只是数额由原来的310万元变成了300万元,刑期由原来的13年变成了11年6个月。
刘某仍然不服继续上诉。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以“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可能会影响到案件的公正审理”为由,再一次撤销一审判决,发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14年9月2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基本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决定对刘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