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争议焦点
一是刘某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包括:(1)刘某以公司名义与王某、陈某签订的居间《协议书》、与陈某签订的延长办理期限的《补充协议》、与王某签订的保证资料真实的《补充协议》的真实目的、背景及性质;(2)陈某的亲戚阮某,以及王某、包某等人在本案中的作用;(3)陈某出资的法律性质等。(https://www.daowen.com)
二是客观上刘某是否采用了“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包括:(1)刘某的老乡、中铁十四局的上级主管单位中铁建办公室原主任吴某是否有能力要回工程;(2)有关“向莆铁路福建段第三标段工程”是否真实,如果是虚假,责任应该由王某承担还是刘某承担,抑或共同承担;(3)陈某基于对工程真实性的判断而愿意出资310万元是基于王某的原因,还是刘某的原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