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二)赵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核心行为就是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一般来说,侦查机关对此也会重点取证。那么很多人就会说了,那这还有什么可辩的呢,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这不是一个一看就知道的事实么?但是具体到个案中,却并没有那么简单。举个例子来说,在笔者亲自办理的一个诈骗案件中,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使用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骗取他人钱财,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诈骗罪。在那个案件中公诉机关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给被害人看的合同是虚假的,因此公诉机关得出结论,犯罪嫌疑人对被害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是在律师会见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提出,他并不知道这个工程施工合同是假的,因为他是经人介绍后,认识了发包方的老总,之后和发方包签订的合同,其并不知道那个工程施工合同是假的,也就是说,他也是被别人骗了。在这个案件中,如果犯罪嫌疑人的陈述是真实的,那么,犯罪嫌疑人在不知道工程施工合同是虚假的情况下,将虚假的工程施工合同出示给他人看的行为并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这样的情况在很多古董交易纠纷案中非常常见,当犯罪嫌疑人将古董出售给他人时,如果其不知道古董是假的,而出售给他人,其行为也不构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犯罪嫌疑人本身处于对事物的错误认识过程中时,其将错误认识再传达给他人的行为并不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并不能因为案件当中存在虚构的事实,就可以得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还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予以分析。

笔者认为,本案中赵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https://www.daowen.com)

赵某向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借款时,如实陈述了借钱的用途,也告知了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房屋出售给他人的情况,将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借给他的钱也全部用于自己出售房屋的解除抵押权。因此,赵某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