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贝马斯的“话语政治”理论:国际法话语权的合法性

(二)哈贝马斯的“话语政治”理论:国际法话语权的合法性

尤尔根·哈贝马斯(Jürgen Habermas)[9]的话语政治理论是其国际政治交往理论[10]中论述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理性主义和主流的建构主义理论不同的是,国际政治交往理论的理论建构是以“话语”为逻辑起点,因此,有学者将其称为“国际政治话语理论”。[11]哈贝马斯认为,语言和社会是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社会规范体系是行为体通过语言工具所形成的交往理性和规范共识,并通过对权利和义务的一般承认而加以巩固。[12]同时,建立合理的交往行动理论是实现沟通合理化的必要前提,即话语的民主性。(https://www.daowen.com)

话语政治理论赋予了沟通实践对权力结构塑造的意义,[13]国家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话语行为体,国家话语既是国家行动,同时也是一个国家的社会知识构成,在某种程度上,交往行动理论其实是“以合作为导向”的理论,强调了国家间互动的机制性作用。从国际法视角出发,该理论更关注话语弱势国家通过与话语强势国家的沟通参与全球治理的话语实践过程,其所强调的话语民主更体现于国际法话语权方面,即国际法话语权的前置条件表现为话语的可接受性,亦为话语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国际法话语权所兼具的“权力”和“权利”价值属性,不但体现话语“权力”的本质,也更加注重话语“权利”的公平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