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定义权

(一)理论定义权

通常在国际制度和规则形成之前,都需要有一定的理论基础和理论体系进行支撑,换言之,国际法理论是国际规则和国际制度形成的前提基础。最典型的即《海洋法公约》和相关海洋制度的形成,随着资本主义和商业经济的发展,以及远程海洋贸易的迅速增加和海洋军事价值的提高,一些新兴航海和贸易国家,开始对葡萄牙和西班牙对海洋的私人占有权利提出了不满和抗议。在这一时期,反对个别国家对海洋的垄断和国家应对毗邻的一带海域拥有主权这一矛盾,是各主权国家对海洋权益主张和博弈的主要表现。因此,16世纪晚期以后,开始出现公海自由原则的理论主张,到17世纪,近代国际法的奠基者荷兰人格劳秀斯,在其出版的《海洋自由论》中公开主张海洋自由原则,到19世纪后,公海自由原则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随后关于海洋法中有关领海制、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等理论的提出,为海洋法相关国际制度的形成奠定了重要基础。而海洋法理论几乎是由当时海洋强国及其相关学者提出和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其国家和相关企业的利益,海洋法和海洋制度的形成也是在各国经历长期的话语博弈中所产生的。因此,要提升国际法话语权和改革不合理的国际规则,首先需要创新和提出合理且可接受的国际法理论或相关国际法治理念予以支撑。(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