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界定权和利益分配权

(二)身份界定权和利益分配权

国际法话语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身份的认定,其可以决定国家在国际法上权利与义务的配置。例如,国际规则中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标准的界定,这对国家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有所不同,直接影响了国家利益的分配权重。中国加入WTO十多年,西方主要国家至今还不愿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国家”地位,[32]而现如今,对于中国到底是发展中国家,还是已经达到了发达国家标准的问题上,西方国家对欲使中国变相承认已为“发达国家”的经济身份,其意图显然是要中国放弃作为发展中国家应有的权利,而为世界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责任。但在参与世界各大国际组织问题上,中国长期以来却并未得到与大国地位相称的身份认同和应有待遇。(https://www.daowen.com)

与此同时,国际法话语权既然是国家利益在国际社会中的语义载体,那么拥有国际法话语权的国家即可掌控对国家利益的分配权。作为规约的国际制度,一般具有政治含义及其重要价值,我们把这类国际制度称作“硬性的规则”,这类规则很大程度上界定并反映国际社会中的基本财产权关系,有较强话语权力的西方国家力图维持和保护有利于他们的国际财产权制度。例如,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定过程的实质就是国际法话语博弈的产物,其中最大的制度创新就是建立了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使得地球上1/3的海洋被一定程度上私有化,非沿海国家就不能享有此类海洋权益。另,利益的分配权还主要体现在国际经济组织体系内成员国份额与投票权的关系上[33],国际金融组织就像一个国际性的股份性金融机构,成员国所占份额的多少决定了其与金融组织关系的地位和作用的大小,认缴份额越多,则投票权越大。例如,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中,美国是认缴份额最多的国家,则相应地拥有17.29%的最大投票权,使其能够让是否符合自身国家利益的方案通过或不被通过。因此,投票权和决策方式的规则更能清晰地体现国际法话语权的功能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