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制定权、解释权和修改权
2026年03月21日
(四)规则制定权、解释权和修改权
在享有议题设置权和组织建构权的基础上,国际法话语权最终将落实到在国际造法过程中对国际规则的制定权、解释权和修改权这三个方面,这是国际有效合作的基础和保障,也是国际集体行动共识的结果。(https://www.daowen.com)
首先,规则的制定主要是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这也是国际制度主导者国际法话语权最主要的表现形式。[37]通常国际组织章程和国际规则,由其创始成员国共同协商和制定,创始成员国也因此享有国际法的“初始话语权”,而之后加入组织的成员国只能对其规则认可和遵守。其次,对国际组织宪法性文件或基础性文件等国际规则的解释,通常由国际组织内部的权力性机构享有解释权。例如,《亚投行协定》第54条解释条款中规定,董事会负责成员与银行之间或成员之间,在解释或实施本协定规定时所产生的争议。而根据《亚投行协定》第25条的规定,董事会由12名成员组成,董事应是在经济与金融事务方面具有较强专业能力的人士。这些公共职位的占有对规则的解释也是国际法话语权的重要体现。最后,在国际实践中修改规则的过程,实质上就是国际组织成员国通过国际法“阶进话语权”重新界定其在国际组织中的权利和义务,修改国际规则以争取与自身国际地位相匹配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