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题设置权和组织建构权
2026年03月21日
(三)议题设置权和组织建构权
制度和规则是集体行为通过国际合作形成的结果,对议题和组织机构的设置体现了国际法话语权的运作和影响。任何达成共识性的协议都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和协商,各国都希望使自己最关切的议题按本国的意志设定程序,“讨论什么,先讨论什么,以及议题如何衔接等程序安排会极大影响协商过程和最终结果”[34]。作为规约的国际制度,包括软性规则和硬性规则,其中硬性规则具有重要的程序性意义。[35]硬性规则的程序性含义在形式上具有公正的特点,表面上似乎代表着一种程序正义。实则不然,拥有“初始话语权”的大国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偏好和利益攸关的议题,通过已设定的规则程序优先给予解决;而对享有话语权较弱的国家,其所关切的议题往往因为不合理的程序安排,不能得到及时的审议和解决,这也是我们所说的硬性规则的程序性霸权问题。(https://www.daowen.com)
国际组织和国际制度可看作是国际法话语权博弈的产物,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国际组织和制度的建立是通过制度谈判(institutional bargaining)来达成的制度性安排,而拥有国际法话语权的领导者在国际组织和制度建立谈判中通常发挥着关键的作用。[36]而国际组织机构的高管和工作人员本身也是公共利益和权力的象征,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力,尤其在国际多边金融机构中尤为凸显。按照通常惯例,世界银行的行长一直是由美国人担任,作为世行的姊妹机构,IMF的总裁都是由欧洲人担任,其副总裁则是一直由美国人担任。由此可见,国际组织中职位的权能与分配反映了国际公共产品的权力结构,强国可通过对公共职位的占有实行国际法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