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的政治和法律属性
国际组织的主体性是通过政治与法律在历时和共时维度下的辩证互动予以界定的。法律源于政治,是民主政治立法或激进的政治革命的结果,这使政治主体在渐进的政治变革或阶级革命中获得法律人格;同时,法律主体的开放性也渊源于特定法域天赋主体的法律人格拟制权。在国际社会,国际法主体向国际政治主体开放,国际法的发展使政治主体性沿着国际法的双重法理演化出实证性权利,政治主体性和法律主体性得以互动。国际关系中政治主体性体现为主权国家和其他国际行为体政治地位的高低,法律主体性则体现为其法律人格的确立与实体和程序权利/权力的强化,政治主体性的增强通过民主立法和政治谈判促进主体实证法律权利的确认和实现。就国际组织而言,其政治主体性的强弱取决于它在国际政治关系中的地位及作用,法律主体性的实现则意味着其享有国际法主体资格以及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行为能力。1949年的联合国求偿案和1986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确立了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中的主体资格。在其国际法律人格确立之后,国际组织宪章的“法定”权力、实现其基本宗旨的隐含权力及其内部机构之独立意志,都是其主体性得以拓展的基础。在历时的维度下,国际组织的主体性主要体现在超国家性的强化上,而这种特性所对应的权利资格和规制权力是以特定的国际政治关系为背景的,其合法性渊源于成员国之间的主权让渡或意志协调。国际组织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以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多边体系形成后,国家间交往随生产力发展与科技进步而日益频繁,对于国际性常设机构及其协调功能的需求成为国际组织产生的先决条件。[22]基于共同的政治理念或者国家利益诉求,各主权国家通过国际组织处理国际事务、协调国际关系,这使国际组织得以以一种集体的政治身份[23]参与国际关系的实践。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互动中,国际组织的政治身份逐渐转化为抽象的法律人格,在这种政治主体性的法律转化过程中会形成规范性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进而对国际法律秩序产生重要影响。国际组织的政治身份和法律人格决定了其主体性具有政治和法律的双重面向。正因如此,国际组织得以在国际政治和法律秩序的建构中发挥作用。
就政治属性而言,国际组织相对于国家的派生性决定了其政治身份的塑造依赖于国家主权的政治实践。作为国际社会的基本政治单元,国家以主权为其根本属性,国际关系的权力结构也奠基于国家主权,这使国际组织的政治属性通过国家主权的嬗变得以强化或削弱。国家主权自始就具有权力和权利的双重属性。在国内社会,国家主权表现为至高无上的政治权力,而在国际社会,基于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立的国家主权原则,主权表现为自然国际法意义上的平等权利。然而,在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中,国家主权的权力属性会从社会契约论的“天赋权利”中延伸出来。沿着现实主义的逻辑,国家不断追求权力和利益的过程导致了主权的权力嬗变,在实践中往往体现于大国政治对国际机制和国际组织的主导与支配。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增强以经济实力为主的综合实力成为一国强化其主权的主要目标。大国通过攫取原材料、商品、市场资源来实现其国家利益,而小国则成为利益的牺牲品,由此导致的非对称性的经济依赖使大国的国家主权形成了国际权力的实质。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深和国际社会的组织化,这种经济层面悬殊的实力差距将溢出到政治领域并延伸至国际机制和国际组织中,进而为特定大国将其主权之平等权利嬗变为现实权力提供了制度基础。通过对国际组织议题设置、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财政政策等的影响和控制,大国政治的权力面向深刻体现于国际组织的运作之中。在这种情形下,国际组织成为特定大国实现其主权权力嬗变的载体,国际组织的政治属性得以进一步增强。(https://www.daowen.com)
就法律属性而言,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源自其政治主体性的法律转化。现实主义逻辑支配下国际组织不断增强的政治属性终将导致国际社会多重性的自然状态,这使实现国际政治合作以维护国际和平的“社会契约”成为必然,而以国际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国际“社会契约”,为国际组织的法律属性奠定了基础。国际组织本身蕴含的国际主义价值理念有利于推动全人类共同价值建构及其法律化,其政治实践的国际主义化也促进了由契约到组织的发展过程,增强了国际组织的超国家性。作为国际条约制度的机制化,国际组织赖以建立的宪章性文件直接构成了国际法的重要渊源。以联合国为例,作为全球性最重要的政治性国际组织,其宪章可以被视为最重要的造法性公约,在国际和平与安全领域对非会员国具有约束力。而国际组织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件也具有一定的国际法意义,如国际法院的判决以“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国际组织参与国际造法活动特别是组织文件的软法化,成为其法律主体性强化的重要路径。以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为主的国际组织直接或间接地参与了国际法编纂,并作为协调者甚至缔约主体促成了大量国际条约的缔结和生效,联合国大会的决议等国际组织决议也逐渐发展为新的国际法渊源,这都进一步推动了国际法的发展并增强了国际法体系的有效性。作为国家间意志协调的平台,国际组织为其成员国提供了制度性的协调框架和行为准则,不仅有效地弥合了不同国家间的政治差异和利益冲突,更通过其制度法律化推动了国际关系的法治化。在这一过程中,国际组织不仅构成国际法律关系的客体,也以规则建构者和实施者的身份参与到国际事务中,这使其法律主体性或在国际关系中的行为能力得以逐渐强化。作为现代国际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组织对国际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都产生了重要影响,随着客观的生产力的发展和国际关系的复杂化,国际组织的政治属性和法律属性也在不断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