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的合法性危机和实效性挑战

(三)国际组织的合法性危机和实效性挑战

在国际社会组织化的进程之中,国际组织不仅是国家意志协调得以实现的国际平台,也是国际政治制度和国际法律制度互动的重要载体,它体现了大国政治与国际法治之互动。作为国家间的组织,国际组织派生于主权国家。根据主权平等原则,不同国家在国际组织中的决策权也应当是平等的,但沿着国际政治和国际法的互动逻辑,国际组织的发展必然会受大国政治的影响。因而国际组织之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合法性[13]与实效性遭到了霸权主义的威胁,动摇了其开展活动的基础。在致力于全球公共目标的国际组织中,代表性与责任性等方面的不足造成了国际组织的“民主赤字”和制度缺陷,[14]面对国际公共安全问题,尤其是突发性公共安全危机,国际组织显示出“无力感”。究其缘由,单向度全球化导致的不公平发展以及政治霸权影响了国际组织的运作,使得国际组织制定的规则无法代表大多数国家的利益,也难以获得国家对于国际组织决策的认同和有效实施。

国际组织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国家的主权让渡。[15]由于国际社会的平权结构,并不存在一个权威的中央政府,国际组织也不是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机构,西方主导的经济全球化所造成的发展不平衡引发了国际组织的合法性危机。随着新自由主义的兴起,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借由向国际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之由输出其意识形态和文化霸权,国际组织也受其影响。在经济全球化发展初期,新自由主义和“复合相互依赖”以及国际社会的组织化有利于实现国际社会的消极和平。但随着跨国经济活动负外部性的日益凸显和发展鸿沟的日益扩大,全球化的单向度性削弱了国际组织的合法性和实效性。在全球的国际组织体系中,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政治和国际法发展中发挥着主导作用,而追求国家之主体间性和主权国家之实质平等的国际组织则被边缘化。在国际组织内部,代表大国政治的执行机构在现实的组织运作中超越了代表小国政治的全体代表机构。WTO的非歧视原则旨在通过消除贸易壁垒,实现国际经济市场中不同国家之商品的平等待遇,但西方国家通过新自由主义主导了WTO法律体系的运行,自由贸易和商品平等构成WTO法律秩序的哲学基础,其所导致的国家之间的非公平发展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实质平等原则相背离。国际社会的发展鸿沟及其导致的国家间政治对立引发了WTO非歧视原则和联合国的普惠制的冲突,普惠制在实践中形同虚设。在西方新自由主义的支配下,国际市场的盲目性和全球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导致了一系列经济发展、环境、安全等国际性问题。尽管参与并推动全球治理会使大部分国家受益,但采取行动的国家本身要付出一定的成本,享受经济全球化发展红利的发达国家未能承担起大国责任,这进一步阻碍了面临全球风险时的国际协作,国际组织也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国际组织的实效性危机体现在其程序和制度受到政治霸权的影响。西方主导的国际经济秩序也决定了国际组织必然受到其政治霸权的支配,这在国际组织决策的民主性和透明度问题上尤为明显。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中,小国的投票权较少,只能组成若干选区并推选一个代表。WTO虽然采用一国一票制,但其会议往往由大国主导和参与,大国和小国之间的发言权和地位长期失衡。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小国家更多的是被动接受或是参与,其利益和诉求无法得到满足,与经济发达的大国也难以达成共识。这就导致实际上国际组织的决策更多地体现了部分大国的意志,国际组织的合法性和实效性都遭到削弱。在面对全球性的环境、资源、人口危机时,全球治理方案和法律规范的缺乏使部分发达国家出于利益考量而选择转嫁危机,在全球治理过程中搭便车现象也频频发生。国际组织的正常运作有赖于各缔约国对其章程及相关条约、协定的遵守,主权国家对国际组织的退出则直接影响了其运作的实效性。尽管在特定情形下,对国际组织的退出体现出了国家主权的意志,构成合法的国家行为,但个别国家秉承国家利益至上而频繁退出国际组织或国际条约,在事实上损害了国际组织的实效性。这在国际法的实践中体现为美国接连的“退群行为”,其奉行例外主义和单边主义,对国际秩序的塑造产生了不利影响。此外,也有一些发达国家通过控制或干涉国际组织的行为实现其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这种大国政治实质上缺乏公民政治或民主政治的合法性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