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和主权国家之主体性博弈——联合国和欧盟的比较分析
国际组织主体性的具体实践主要体现于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形成、强化乃至终止的过程中,在政治与法律互动的逻辑下,主权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的权力与权利博弈成为影响国际组织主体性实践的主要因素。作为派生性的国际行为主体,国际组织的合法性源于主权国家之同意,其主体性的发展与国家主权的强化呈现此消彼长的逻辑规律。在现代国际组织体系中,联合国和欧盟分别构成最具普遍性和一体化程度最高的国际组织,它们与其成员国间的主体性博弈因公民身份制度的差异而呈现出截然不同的结果。尽管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进了各国间的“复合相互依赖”,国际法也从“共存国际法”转向了“合作国际法”,[24]但单向度的经济全球化无法推动民主政治乃至法律的全球化。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以及不确定性使得基于公民身份的国际政治共同体难以实现,国际法的实效性遭到了削弱。在社会一体化的必然趋势下,国际组织的主体性强化取决于基于公民身份制度的国际主义价值实现,这在联合国与欧盟的法律制度及其实践中得以深刻体现。
现代国际社会已经逐渐形成了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组织体系。由于具有广泛的职能,且绝大多数国家和所有大国都是其成员,联合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联合国国际组织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其主体性实践受到成员国国家意志的影响,而联合国的法律制度及其组织机制构成了两者互动或博弈的制度基础。在联合国内部组织结构中,联合国大会以国际会议为主要组织形式,继承了前身国际会议之民主协商精神,采取一国一票制和协商一致的原则,可以讨论决定涉及联合国的任何问题。联合国大会代表了绝大多数国家的共同意志和共同利益,对于维护世界各国的自由和平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与联合国大会不同,执行机构安理会是实现联合国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之宗旨的主要机构,针对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危及和平之情势的认定和消除等事项采取“大国一致”和“一票否决”的决策制度,在联合国各大机构中处于核心地位。出于对其前身国际联盟决策机制失败的反思和改进,安理会的大国一致原则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但由于缺乏如同联合国大会的合法性和民主性来源,特定情形下大国对于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追求将导致安理会容易受到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影响。除此之外,安理会在面对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行为时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性行动,这在一定条件下体现了联合国的超国家性。这就暴露了联合国和主权国家之间的矛盾,即联合国一方面致力于实现“国家主权平等”之宗旨,另一方面又受到大国政治的影响并具有一定“超国家因素”的强制力实施的机构。(https://www.daowen.com)
相对而言,尽管欧盟也是基于国际条约机制得以建立和发展的国际组织,但其在欧洲一体化进程中逐步凸显的超国家性特征使其具有更强的主体性。在成立之初欧盟内部也曾存在民主赤字,欧洲议会的立法权力较小,无法与欧盟理事会相抗衡,但欧盟通过两条路径使这种情况逐渐得到改善:一是变革传统主权,增强欧盟的主权特性;二是通过欧洲公民身份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增强民主性。[25]沿着民主制度法律化的逻辑,欧盟的主体性强化体现于其基础条约的演变过程中。从“条约”到“宪法性条约”再到“宪法条约”,《欧洲宪法条约》及其后《里斯本条约》的生效使欧盟最终成为一个超国家性的政治实体。尽管权力来源于成员国主权的让渡,但欧盟法相对于其成员国法律具有直接效力和优先性,立法过程类同于国内立法,而且随着欧洲议会的直接选举和立法权的逐渐扩大,欧洲联盟沿着公民政治的逻辑初步具备了政治共同体的主体性特征。欧洲法院对欧盟法的法律解释和价值表达进一步促进了欧洲共同体意识的法律化和公民身份认同的形成,而公民身份为社会正义的实现和对欧盟的政治认同提供了动力和基础。“欧洲公民身份是一种政治认同的表现,它的发展有助于欧盟层面上跨国民主与政治合法性的形成”[26],这种政治认同以欧洲长久以来同质的宗教文化和历史传统为基础。欧盟公民身份的建立加强了欧盟与民众之间的联系,将自己的国民和欧盟其他成员国视为平等成员,削弱了政治意识形态差异,其背后还体现了多元包容的观点。
欧盟法的生命力在于其很好地结合了法律内在化和外在化,[27]但在国际社会中,世界文化多元导致了国际法正义价值的缺失,而“秩序价值”——国际和平与安全成为现阶段国际法的首要价值,这使得国际法缺乏内在化的基础。经济全球化时代,国际社会的“秩序价值”受到政治上的霸权主义影响,多重性的“自然状态”使得国际社会不得不重新思考正义价值的重要性,主权国家为基础的多元化主体之间的博弈也展示了正义价值才是人类社会演进的终极价值,欧盟法已然在一定程度上可被视为自然正义价值的国际实践。同时,由于国际社会的平权结构和不同国家之间的政治意识形态差异,国际社会难以形成权威的“世界政府”,这使国际法的发展缺乏政治基础。欧盟公民身份表示欧盟具备了政治共同体的原始特征,其建立和完善实现了欧盟法的外在化。在组织视角下,联合国大会构成主权国家实现自由平等协商的平台,其制度机制的民主性与国际公民社会相一致。沿着社会契约论的逻辑和人类主体性的发展路径,联合国扮演了原始的国际政治共同体的角色,推动了国际公民社会的萌芽。换言之,基于民主政治的联合国体系发展将推动国际公民社会的形成与国际法正义价值的实现,而全球风险社会中全人类共同利益的形成以及民族文化融合背景下的人类主体性强化为其提供了社会基础和民主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