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的历时演进和共时互动

(一)国际组织的历时演进和共时互动

国际组织的发展过程也是其主体性不断增强的过程,从早期临时性、议题导向的国际会议,到近代常设性、技术性的国际行政联盟,再到现代结构完善、职能广泛的国际组织体系,国际组织在历时和共时演进中逐渐成为重要的国际行为体,并有效地维护了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就历史起源而言,国际组织的产生与国际会议密切相关,国际会议被视为现代国际组织的一种原始形态。以威斯特伐利亚和会为起点,大规模的国际会议成为各主权国家和平解决重大国际问题的主要形式,[16]国家间协作的范围和程度都得到了极大的扩展和增强。随着国家间交往的频繁化,日趋复杂的国际关系促使国际会议逐渐形成连续稳定的组织制度,定期组织会议及其制度经验为国际组织的产生奠定了历史基础。在某种意义上,国际组织就是国际会议的常设化和机制化。国际会议不仅为国际组织的形成提供了历史合法性渊源,也始终贯穿于现代国际组织的日常运作之中,并现实地影响着国际组织的运行机制及其实效。通过制度化的组织形式,国际会议得以以不同的形态存在于国际组织的框架结构之中,持续一百年的“欧洲协调”[17]成为国际联盟行政院和联合国安理会的蓝本,而两次海牙和平会议则为国际联盟和联合国大会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18]早期国际会议到国际组织的发展过程使国际组织的主体性得到了强化,而国际会议在结构形式、功能范围等层面的演进也使其成为现代国际组织的三大内部组织机构之一,即全体代表机构,该机构是国际组织的合法性源泉,决定了国际组织派生性和超国家性的此消彼长关系,并通过国际组织内部机构以及与成员国间的共时互动影响了其主体性的实践。

在国际组织的历史演进中,其主体性随着国际组织的功能拓展而不断增强。在国际组织的萌芽阶段,早期的国际会议通常以国际安全为主要关切,解决战争遗留问题和进行政治权力再分配构成其主要任务。[19]进入19世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发展和不断增长的国际协作需求,使得临时性的国际会议逐渐形成连续稳定的协商制度、固定的议事规则和工作程序,拥有常设机构的国际行政联盟的出现标志着国际组织进入初步发展阶段。国际行政联盟以专门性和技术性的国际合作为宗旨,往往涉及重大政治问题以外的行政事务,因此具有职能上的低政治性,但基于常设的组织形式以及广泛的专业门类和活动领域,国际行政联盟推动了国际合作的组织化和有序化,并作为现代国际组织的雏形在国际关系中发挥作用。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后都诞生了全球性、综合性的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在数量上的迅速增长和组织结构上的进一步完善,意味着其进入成熟发展阶段。这一时期国际组织的职能范围由技术行政性逐渐扩展到以政治和国际安全为中心的综合性领域。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建立的国际联盟更倾向于维护战后的和平与稳定以及保持均势,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国际社会的消极和平。[20]与国际联盟相比,联合国的集体安全制度在平衡大国力量、制止武装冲突等方面发挥了更为显著的作用。更为重要的是,随着第三世界的崛起、冷战后两极格局的解体以及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世界形成了多极化格局,发展困境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的逐渐凸显促使联合国的作用进一步加强,联合国体系的职能范围和协调功能得以进一步扩大和增强。国际社会中数量庞大的国际组织形成了以联合国为中心的协调体系,这使国际组织在促进“积极和平”和构建新型国际政治经济秩序方面的功能愈加凸显,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组织成为国际社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行为主体。(https://www.daowen.com)

就国际组织的共时发展而言,其主体性主要体现于国际组织内部机构间以及与其成员国间的互动过程中。现代国际组织的基本结构主要由全体代表机构、执行机构和秘书处构成。全体代表机构由组织的所有成员国代表组成,往往表现为全体会议的形式,它具有组织的最高决策权能,通过所有国家一律平等的原则和一国一票、多数通过的表决机制,体现了民主之大多数的集体意志;执行机构一般由最高权力机关推举的少数成员国代表组成,它具有一定的决策权力和行动能力,通过常设机制或定期会议确保全体代表机构决策的有效性;而秘书处作为常设机关主要负责处理日常行政技术事务和从事协调活动,并无决策权能。这种国际组织的三足鼎立结构可以追溯至国际行政联盟,而其中全体代表机构与历史上的国际会议具有同源性。全体会议成员国的普遍性、平等性和表决制度的民主性,早已体现于两次海牙和平会议之中,[21]而执行机构通常采取的加权表决制,尤以联合国安理会的一票否决权为典型,则可在“欧洲协调”的大国一致中找到历史渊源。国际组织结构不断完善和发展的过程使其得以更为广泛的权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作用,尤其是三足鼎立结构的形成使其在趋向民主的同时也具有较强的执行力,这有效保障了国际组织宗旨的实现,强化了其在国际关系中的主体地位。然而,在国际组织的现实发展中,三大内部机构间的权力失衡或将导致国际组织的实效性降低,这也将影响其主体性的实现。究其根源,国际组织内部机构间的博弈与互动取决于其成员国的主权实践。国际组织的派生性决定了其合法性渊源于成员国的权力让渡和意志协调,全体代表机构的会议制度也成为国际组织与成员国发生联系的纽带,不同成员国通过真正体现国家主权平等的大会及其决策机制推行其外交政策,而成员国在国际关系中的政治身份和现实利益差异则可能导致国际组织内部机构间的对立。在实践中,这种对立往往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巨大的实力差异和利益冲突。更有甚者,特定大国可能出于国家利益而违反章程规定退出国际组织,这时国际组织的超国家性受到国家主权的削弱,其主体性和超国家性因原始的派生性而随之弱化。国际法和国际组织都是主权国家进行国际合作的结果。国际法是国家意志的协调,其权利和义务关系体现于国际条约,而国际组织是国际会议制度和国际条约制度在国际合作上的机制化。国际组织都依其宪章而建立,对该条约的退出也构成对国际组织的退出。因此,国际会议、国际组织和国际条约都渊源于国家主权的行使和国家意志的协调,这决定了国际组织法律人格的派生性以及国际组织与国际法的关系;同时,也揭示了作为全体代表机构的大会在国际组织中的外在决定性作用,因为国家的意志协调或条约的缔结、修改和退出都决定了国际组织的合法性、宗旨和基本职责,进而也体现了国际组织的超国家性及其在国际法上的行为能力。因此,国际组织的大会具有内在和外在的面向,它是成员国意志和国际组织独立意志互动的体制基础。尽管对于大部分国际组织而言,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内的权力无法与执行机构相提并论,但是由所有成员国代表参与的大会可以在国家主权平等的基础上就国际法上的所有事项达成一致,包括宪章的修改,甚至组织的存亡。国际组织大会权力的两种面向与国际法和国际组织之“国家间性”密切相连,当这两种面向合二为一时,国际法的性质和国际组织的法律主体性就会发生彻底的变革,就像政治性组织欧洲联盟及其所对应的欧洲联盟法一样。换言之,国际组织的大会或全体代表机构实际上就是主权国家之间政治和法律得以互动的平台,政治渊源于成员国的外交谈判之博弈,法律渊源于国家意志协调而成的国际条约,两者的互动也与国际法的双重法理和国家主权的双重属性相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