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条约效力根据的三重性[1]
2026年03月21日
论条约效力根据的三重性
[1]
包运成[2]
内容摘要:条约的效力根据问题是国际法学者长期争论的一个重要问题,但是至今尚未得到一致认可的意见,这难以适应国际法治建设的需要。维护条约的权威和尊严,增强国际社会对国际法治的信心,推进全球治理,保障“一带一路”倡议的落实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亟须厘清条约的效力根据。条约的效力根据具有三重性:条约的第一重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主体以同意或者认可的方式缔结了条约,条约的第二重效力根据是指条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条约的第三重效力根据是指条约符合自然规律。条约的三重效力根据依次是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反映和被反映的关系。
关键词:条约;效力根据;三重性
目 录
绪论
一、对国内外学者关于条约效力根据的观点评析
二、条约的第一重效力根据:国际法主体以同意或者认可的方式缔结了条约
(一)国际法主体缔结了作为法律的条约
(二)条约是国际法主体同意或者认可的(https://www.daowen.com)
(三)国际法主体信守“约定必须遵守”“不得反言”,并受到监督
三、条约的第二重效力根据:条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一)条约应符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规律
(二)条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为其效力的实现提供基础
四、条约的第三重效力根据:条约符合自然规律
(一)条约应符合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规律
(二)条约是否符合自然规律决定条约效力最终能否得到实现
五、条约三重效力根据之间的关系
(一)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
(二)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
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