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内外学者关于条约效力根据的观点评析

一、对国内外学者关于条约效力根据的观点评析

条约的效力根据问题是国际法的根本问题,也是国际法学者长期争论的一个中心问题,[3]学者关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些学者否认国际法的法律性质,认为国际法不是法,条约等国际法没有法律那样的效力,国际法是由舆论确立的,国际法之所以得到实施、拘束其对象,在于社会道德的强制。[4]持这种观点的人数极少,现在绝大部分学者都认为,包括条约在内的国际法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现实中,条约确实是一种调整国际社会关系的法律,并且大多数情况都是得到遵守的,[5]违反条约者常常并不承认它们是对条约的违反。

一些学者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6]自然法是符合理性的,绝对正义是自然法所追求的永恒价值目标,自然法是衡量实在法良善与否的标准。[7]如果认为自然法“是对法的一种基本看法或一种法律观”,[8]而又将条约的效力归结于这样的自然法,那么这种观点就是不妥的,因为条约的效力根据应该是客观的,[9]将条约的效力根据仅仅归结于主观的“自然法”,最终将使条约效力根据成为虚无缥缈的东西。如果将自然法看作规律[10]是有道理的,因为,规律本身就是客观的,条约也应该符合规律,只不过规律分社会规律、自然规律,而自然法学者并没有讨论条约的效力根据是自然规律还是社会规律。

一些学者认为,条约的效力根据在于“条约是有拘束力的”这一习惯规则,且这种拘束力是具有客观基础的。[11]这一观点认为条约的效力根据具有客观性,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将条约效力根据归结为条约具有拘束力这一习惯规则,是不妥的,因为这种主张并没有说明条约为什么具有拘束力。人们认为条约具有拘束力,并纷纷遵守条约,进而使得“条约具有拘束力”成为习惯规则,但是习惯规则也仅仅是一种规则,不能仅从规则中寻找条约的效力根据,而且不能从这一习惯规则中找到人们要遵守条约的原因。

一些学者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在于社会连带关系,因为当国际法被违反时,社会连带关系就会受到损害,而处于社会连带关系中的人们的权益因而受到损害,为了维护这种利益、维护这种连带关系,客观上就有必要对违反国际法者进行制裁,进而保障国际法的实施和国际法效力的实现。[12]条约等国际法拘束其调整对象,当条约等国际法被违反时,确需国际社会力量来维护,而且国际社会也是相互关联的,特别是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社会,相互联系更加紧密。这种不是从主观而是从客观社会中寻找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的观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是,将条约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仅归结为社会连带关系,也是存在不足的,因为社会关系虽是关联的,但是社会关系也是复杂的,条约的效力根据是在于哪些社会关系呢?即使是指一时的整个国际社会关系也不一定是适当的,因为某一个时间点、时间段的国际社会关系所影响的条约,并不一定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自然规律,因而不符合社会发展规律、自然规律的国际社会关系所影响的条约的效力,可能导向的是与国际社会发展相悖的结果,因此,这样的社会关系也就很难说是条约的真正的效力根据了。(https://www.daowen.com)

一些学者认为,条约的效力根据在于“基础规范”[13]、“承认规则”[14]。这些“基础规范”“承认规则”都是实在法律规范,将条约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限于实在法律规范范围之内,也是存在问题的,因为这些最本源的“基础规范”“承认规则”究竟是什么,他们并没有阐述清楚,最终这些本源规则就成了看不见、摸不着、无法感知的虚无缥缈的东西,而且这些“基础规范”“承认规则”的效力根据是什么也不得而知,故“基础规范”“承认规则”也难以成为条约的效力根据。另外,条约等法的内容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15]条约的效力根据也离不开客观物质世界,而不能限于规则之内。

一些学者将条约等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归于“各国的意志的协调一致”,[16]这种观点反映了条约主要是国家之间协调意志而形成的事实,但是通过意志协调一致而形成的条约,也并不意味着一定有效、具有拘束力,因为通过意志协调一致而形成的条约,其内容如果是合法、公正的,条约就是符合国际法原理的;如果条约内容是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不合法的,这样的条约就不应具有拘束力,这些被历史上的许多事例所佐证:历史上,一些国家意志协调一致订立的条约,擅自将第三国的领土划给另一方的条约(如1938年的《慕尼黑协定》),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样的条约即使一时得到实施,但其效力最终将被否定。可见,即使条约是国家意志协调一致的结果,但国家意志协调一致并不一定就使条约具有拘束力,至少国家意志协调一致不是条约的最终效力根据。

有学者肯定“各国意志的协调”在条约效力根据中的重要作用,并主张条约的最终效力根据是国际社会规律。[17]这种主张是有进步意义的,因为条约大多是国际法主体意志协调一致的结果,国际法主体自主表达意志而订立条约,理应遵守条约;同时,各国际法主体的意志最终也受国际社会规律的制约。但是这种主张也不完善,因为条约不仅受缔约者一致意志和国际社会规律的制约,而且最终受自然规律的制约,自然规律是条约最基础的效力根据。

综上所述,现有的研究成果在一些方面揭示了条约等国际法效力根据的内容,但是对于条约等国际法效力根据问题的研究仍然难以满足社会现实的需要,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亟须解决保障命运共同体构建和落实“一带一路”倡议的法律问题,特别是条约效力根据这一根本问题。根据国际社会规律及条约本身来看,条约的效力根据具有三重性:一是国际法主体认可或者参与制定了作为法律的条约,二是条约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三是条约符合自然规律。这三重效力根据不是平等并列的,而是由浅入深、逐步递进的。